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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请托办事型诈骗案呢?
请托办事型诈骗案(法律上没有这个概念,我个人给其下个定义吧),是指当事人受他人请托,收取他人财物,为他人办理事务,因所托事项办理的结果不理想又未全额退还财物,或者虽结果理想但他人要求退款而未退,被他人控告诈骗,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罪对当事人立案侦查的案件。
下面分享两个请托办事型案例。
案例一:
2019年3月至2021年9月,谷某谎称可以为徐某购买某小区的房产,采取虚构聊天记录、签订虚假购房合同等手段骗取徐某信任,以购买房号、支付购房款等为由,骗取徐某共计102.25万元,用于饭店经营、偿还债务、个人消费等。
谷某于案发前将其价值52.43万元的房产过户至徐某母亲名下,作为退赔诈骗款项,且于案发后自愿退还了徐某的部分损失1.35万元。
某法院经审理后对谷某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
案例二:
何某所在的某公司,于2007年6月6日经某法院裁定拍卖,取得某地块土地使用权。
2014年10月,何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陈某,并得知陈某与市里的领导关系好,便请陈某帮忙按照2007年的土地过户地价、税费标准办理上述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证,同时答应给陈某好处费。
2014年11月24日,陈某以某公司的名义向某市政府办公室提交了《关于给予协调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请示》及相关材料,要求按2007年土地过户地价、税费标准给予办理该宗土地使用权证。
2015年1月7日,分管副市长作出批示同意市国土局、市地税局意见,即该公司申请土地评估时间采用的评估时点应以2011年基准地价体系为标准,而非2007年地价标准。
何某拿到该政府批文后,于2015年1月8日向陈某送了50万元现金,并转账50万元到陈某的账户。
2015年6月2日,陈某以某公司名义再次向市政府办公室提交《关于某地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请示》,请求协调市国土局依据2007年基准地价标准给予评估办证。
2015年7月13日,分管副市长作出批示同意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法制办意见,即该公司申请土地评估时间采用的评估时点应以2011年基准地价体系为标准,而非2007年地价标准。
法院认为,在本案中,被害人何某主动找被告人陈某委托以2007年的基准地价标准办理土地过户事宜,被告人陈某为了该请托事项确实付出了实际行动,被害人何某在第一次得知政府不同意其公司诉求的批文内容的情况下,仍向被告人陈某支付100万元。
故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告人陈某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人陈某客观上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何某的财物。
最终,法院判决陈某无罪。
上述两个案例,一个有罪,一个无罪。
案例一原本金额是102.25万元,若构成诈骗罪的话,量刑应在有期徒刑十年以上。不过,在案发前,谷某以房抵债退还了52.43万元,故诈骗金额是49.82万元,不足50万元,所以量刑是十年以下,考虑其认罪悔罪的态度,最终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谷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罚金8万元。
案例二中陈某确实帮何某做了事,所以陈某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故法院判决陈某无罪。
那么针对请托办事型诈骗案,站在各个主体的角度,分别需要注意什么呢?
一、当事人
1.只能接受合法的事务。对当事人来说,当他人请托办事,首先要搞清楚所托事项是不是合法。如果拿不准是否合法,可以向刑事专业律师咨询。如果是非法的事情,一定不能接受委托。否则,一旦拿了他人钱财,做了,可能涉嫌行贿,不做,则涉嫌诈骗。所以,只能接受合法的事务。
2.只能以合法的方式去办理。因帮他人办事,而把自己搭进去,这无疑是一笔很不合算的买卖。因此,需要特别慎重。
3.如果事情没有办成,应积极协商退还财物。能全退,就全退,不能全退,可以协商扣除必要的开支费用,余额全部退还给请托人。否则,请托人报案后,一旦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则能不能全身而退确实不好说,就算最终无罪,那么在这个过程中,也会被折腾得够呛,可能还得花费不少的费用。
二、请托人
1.为人处事走正道。我在《》一文中说过,企业防范刑事法律风险的正确方法之一就是 走正道。其实,道理都是相通的。请托人要想不被人诈骗,首先自己不要有非分之想,不要想着去谋取不正当利益。如果总是想走歪门邪道,难免会吃亏上当。因为歪门邪道都是见不得阳光的暗箱操作。既然是暗箱操作,当然无法把控真假。
2.不要迷信关系。就我个人的经验来看,我在全国各地办理案件,与我打交道的办案人员基本上都是初次交往的陌生人。虽然都是陌生人,不过我与他们沟通完全没有问题,我发现他们都很好打交道。我觉得只要是合法合理的事情,一般都可以办到,不需要找关系。相反,有时候找了关系,可能还不会顺利,因为别人有所期待。
实践中,找关系往往有三种可能:一是不起作用,即找了也没有用。二是起正面作用,即能够帮上忙。三是起反作用,即成事不足,败事有余。到底起什么作用,在找关系之前,谁也不能做出准确的判断。所以说,关系的正面作用是有限的,不能迷信关系。
3.刑事报案不一定能追回财物。如果发现自己被骗,请托人选择了报案,费了九牛二虎之力,公安机关总算是立案侦查了。不过,能不能追回钱,还是不一定的。因为法律规定,退赔并取得谅解,只不过是一种从轻情节,不能减轻处罚。
比如说,如果涉案金额超过了50万元,嫌疑人将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就算是退赔全部财物,也是十年以上。那么,嫌疑人可能就不会退还了。因为量刑上少那么一二年,与退赔的财物价值相比,太不划算了。
当事人可能会这么想:反正要判十年以上,为什么要退呢?!
所以在报案前,协商退赔,对双方来说都是最有利的。一旦进入刑事程序,就不是请托人能够控制得了的了。因为刑事案件不像民事案件,在刑事立案后,不是控告人想撤就能撤的。
三、辩护人
1.准确认定案件事实。辩护人一定要仔细审查案件证据材料,吃透案情,并认真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虽然当事人也不一定对辩护人讲真话。
因为案件事实是适用法律的基础,而证据材料又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
在调查取证的问题上,一定要慎之又慎。能够申请检察院、法院调取证据的,就申请调取。如果必须亲自去调查取证,一定要坚持实事求是和程序合法。否则,有可能给自己带来执业风险,特别是当事人对辩护人讲假话的情况下。
2.制定正确的辩护方案。在仔细审查证据材料、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要对案件未来的走向做出正确的判断,从而制定出正确的辩护方案。当然,辩护方案需要得到委托人、当事人的支持。
如果委托人、当事人不同意辩护人的辩护方案,辩护人可以多沟通,争取达成一致意见。如果实在达不成一致意见,可以按当事人的意见辩护,也可以退出辩护,前提是一切以当事人的利益为重。
3.慎重对待无罪辩护。自从检察官、法官因对案件处理过轻而被追责以来,目前检察院、法院的办案人员对刑事案件的处理是越来越“左”了。他们可能认为,处理轻了会被追责,而处理重了不会被追责。所以,他们都是做有罪推定,很难做无罪推定。这就是司法现状。
针对这种司法现状,辩护人对案件做无罪辩护前,一定要深思熟虑。除非案件证据上确实有硬伤,且委托人、当事人都有长期作战的思想准备。否则,不要轻易做无罪辩护。
总之,凡事皆有代价。如果你想谋取某种利益,难免需要付出相应对价。
虽然说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因果,不过我还是希望在后果显现时,每一个人都不要后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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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忠民律师,湖南省邵阳县人,199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其后分配到国家检察机关工作8年,2005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和企业危机管理工作,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其每年亲自承办的案件一般不超过10件。不过,凡是其亲自承办的案件,必亲力亲为,全力以赴,把辩护工作落到实处,力争把每一件案子办成经典案例。
执业21年以来,办理过厅级、处级、科级等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数十件,办理过企业老板、高管经济犯罪案件数十件,绝大多数都实现了预期的辩护目标,深受客户好评。
其优势:对刑事案件具有精准的判断力,擅长挖掘刑事案件的辩护要点,以及亲力亲为办理案件。
现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刑事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