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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为“治病”而走私麻精药品,如何定性?
被告人唐某某因患有颈椎轻度骨质增生、椎间盘突出等,长期滥用泰勒宁、曲马多等精神药物并形成瘾癖。
2020年1月5日,唐某某为解决自身瘾癖,明知曲马多系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仍通过微信向“如也”从日本购买2盒含有曲马多成分的药片。
1月17日,唐某某因不在收件地点便委托其妻子收取邮件,民警在唐某某妻子取件时动员其通知唐某某到案,后唐某某在其妻子的通知下主动投案。
其后,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唐某某犯 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二、作案工具黑色小米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麻精药品具有双重属性,无论通过合法还是非法销售渠道流通,只要被正常使用发挥疗效作用的,就属于药品,只有脱离管制被滥用的,才属于毒品。
判断行为人的行为属于药物使用还是“毒品”滥用的关键,在于其服用药品是否出于疾病治疗目的,以及其购买、使用数量是否明显超出正常用量范围,是否明显超出疾病治疗所必需,也即其是否构成滥用。
行为人无法证明其购买、使用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系疾病治疗所必需,而是 为解决自身瘾癖而滥用的,有可能构成毒品犯罪。
行为人没有吸毒史或传统毒品吸食行为,仅是出于治疗疾病需要,购买符合正常治疗使用数量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对其明显超出正常用量能够作出合理解释,且不存在向贩毒分子或吸毒人员进行贩卖行为的,通常不应认为构成毒品犯罪。
本案中,被告人唐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曲马多系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为解决自身瘾癖而从境外购买含有曲马多成分的药片并通过邮寄入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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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忠民律师,湖南省邵阳县人,199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其后分配到国家检察机关工作八年,2005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和企业危机管理工作,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其每年亲自承办的案件一般不超过10件。不过,凡是其亲自承办的案件,必亲力亲为,全力以赴,把辩护工作落到实处,力争把每一件案子办成经典案例。
执业二十年以来,办理过厅级、处级、科级等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数十件,办理过企业老板、高管经济犯罪案件数十件,绝大多数都实现了预期的辩护目标,深受客户好评。
我的优势:对刑事案件具有精准的判断力,擅长挖掘刑事案件的辩护要点,以及亲力亲为办理案件。
现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刑事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