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节约生产成本,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592.78吨废酸液外运倾倒,致使环境污染,这是濮阳市化工企业倾倒废酸污染环境公开可查的第二个案例。
2023年9月至2024年3月份,河南濮阳市某公司实际控制人吴某乙为节约生产成本,指使相关人员在夜间先后12次将该公司生产日化添加剂葵子麝香过程中产生的592.78吨废酸液外运,倾倒至濮阳市工业园区便道的窨井等地。2024年3月,该公司倾倒酸液时,因散发刺鼻气味被群众举报,导致案发。
无独有偶,2015年10月至2016年2月,山东省巨野锦晨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和河南精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分别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业含酸废水1195.5吨和629.98吨交给没有处置资质的人非法倾倒致使环境污染,被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该案例入选最高法2021年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2025年6月,濮阳华龙区法院对前述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涉事的濮阳某公司作为被告单位,被判犯污染环境罪,被判罚金30万元;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吴某乙、生产厂长王某甲、总经理解某、危化品运输车司机李某甲分别被判处四年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一审宣判后,被告单位及四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2025年10月31日,濮阳中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裁判文书显示,涉案公司主要生产日化添加剂葵子麝香,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废酸(醋酸)。
一审判决书认定,2023年9月至2024年3月份,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吴某乙为节约生产成本,明知危化品运输司机即被告人李某甲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指使生产厂长即被告人王某甲联系李某甲在夜间驾驶危化品车辆,先后12次将该公司生产日化添加剂葵子麝香过程中产生的592.78吨废酸液外运,倾倒至濮阳市工业园区便道的窨井等地。
其间,王某甲在厂区内协助李某甲装车,并拍摄车辆满罐照片、记录吨位、运费价格,并及时发送微信照片、信息向吴某乙和总经理即被告人解某汇报,吴某乙、解某对非法外运、处置废酸液的费用进行审查、签批,吴某乙直接或指使王某甲支付李某甲外运、处置费用共计7.02万元。
另认定:上述期间内,李某甲于2024年3月3日夜间,从该公司外运52吨废酸液,倾倒至濮阳市工业园区辅道及污水井内,次日因散发刺鼻气味被群众举报。
案发后,濮阳市工业园区住建局从李某甲倾倒废酸液的污水井内抽取199.5吨液体。经鉴定,上述液体系具有腐蚀性特性的危险废物。另对被告公司生产的废酸液进行检测,PH值均系强酸,超出测量范围。
濮阳市华龙区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处置危险废物,情节严重,其行为破坏了环境资源,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单位某公司明知李某甲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委托其处置危险废物,情节严重,以共同犯罪论处。被告人吴某乙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王某甲、解某作均作为公司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均依法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刑事责任。
华龙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单位濮阳市某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吴某乙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李某甲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被告人王某甲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解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单位及四名被告人均不服,提起上诉。
濮阳中院二审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判一致,原判认定的证据经一审、二审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濮阳中院予以确认。濮阳中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2025年10月31日,濮阳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澎湃新闻留意到,2015年10月23日至12月17日,山东省巨野锦晨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野公司)将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业含酸废水1195.5吨,交给没有处置资质的寇某汉、寇某伟等人,后寇某汉、寇某伟又通过他人联系靳某建等人,将上述工业含酸废水通过靳某建所在厂区的暗管非法倾倒进河南省范县城市污水管网。2016年1月27日至2月18日,河南精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众公司)也将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业含酸废水629.98吨交给寇某汉、寇某伟等人,寇某汉、寇某伟采取相同手段又将上述工业含酸废水中的584.5吨非法倾倒进范县城市污水管网,剩余45.48吨残存于靳某建厂区的罐体内。
针对巨野公司、精众公司和相关人员的违法行为,2017年7月14日,范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追究了巨野公司、精众公司和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范县人民检察院发现该案存在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且公益损害较大,遂将该线索上报濮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濮阳市检察院)。濮阳市检察院于2018年8月20日立案,经公告未有相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2018年11月13日,濮阳市检察院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化工公司将地表水环境造成的损害恢复原状或承担治理费用1075.9032万元,赔偿因倾倒危险废物造成的财产损害11.6155万元、应急处理费89.6846万元;判令生物公司将地表水环境造成的损害恢复原状或承担治理费用526.0968万元,赔偿因倾倒危险废物造成的财产损害5.6797万元、应急处理费43.8541万元,罐体内残留废液处理费13.6440万元;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2019年7月9日,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2020年4月10日,经法院主持,濮阳市检察院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化工公司分二期支付治理费用459.9345万元和358.6344万元,生物公司分二期支付治理费用224.8994万元和175.3656万元;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如二被告能够通过技术改造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水进行处理,明显降低环境风险,其技术改造费用可以申请抵扣赔偿费用,二被告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费亦可申请抵扣。2020年11月20日,二公司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截至目前,化工公司已支付各项赔偿金459.9345万元;生物公司已支付各项赔偿金224.8994万元。
公开资料显示,黄河在濮阳境内流长约168公里,流域面积2487平方公里。自长垣市何寨村东入濮阳,流经濮阳县、范县、台前县的县南界,由台前县张庄村北出境。检察机关对损害黄河生态安全的行为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先后有8件入选省以上典型案例,其中有2件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典型案例,1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内容涉及保障黄河行水安全(4件)、强化黄河流域水污染防治(2件)、传承弘扬黄河文化(2件)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