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的春天如期而至,在这春暖花开时节,我们再一次迎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1983年由国际消费者协会把每年的3月15日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目的在于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促进各国和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往,在国际范围内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而以此之前,于1962年的3月15日时任美国总统的约翰·肯尼迪在美国国会发表了《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一文,文中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费者四项权利。
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接受服务以及与产品相关的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索赔权、获教育权、监督权、人格尊严与民族风俗习惯获得尊重权等。这些权利是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应该享有的基本权益,也是我们维权的重要内容。
法治热点:聚焦315!京尹律所带您了解如何维权!
我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消费者是市场的主体。伴随着消费市场的不断扩大和消费方式的多样化,消费者权益受到的侵害也日益严重。例如,虚假宣传、欺诈销售、价格欺诈等现象屡见不鲜。同时,消费者维权意识薄弱,维权渠道不畅等问题也制约了消费者权益的保障。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于1993年10月31日颁布、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而该法的颁布实施也是中国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全面确认消费者的权利。
我们日常不断通过宣传教育等方式,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增强消费者的自我保护能力的同时,还要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加强执法力度,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通过建立多元化的维权渠道,提供便捷的投诉举报途径,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效率。通过鼓励行业协会等组织加强自律管理,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
如果百姓在消费的过程中,遇到了不公或者被侵害,一定要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涉及消费者权益的其他有关法律不限于民事、刑事及行政等相关法律法规条款的保护。
下面我们通过几个典型案例来进行解读,在不同的案例中,结合相应的法律法规,我们能够看到不法分子得到了怎样的惩罚。
法治热点:聚焦315!京尹律所带您了解如何维权!
相关案例
一 让假化肥生产者“痛到不敢再犯”
2016年3月至2020年4月间,张某龙租用他人的厂房及设备,生产氮磷钾总含量约33%的复合肥冒充总含量大于等于45%的复合肥,并使用某A、某B等品牌包装袋进行包装对外销售。张某明等人明知上述肥料不合格且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后,加价销售给滁州市多个县市区的农资店和农户。另2020年3月,张某龙、张某明合伙出资建设掺混肥料厂,使用假冒品牌包装袋包装后对外销售伪劣肥料。经审计,张某龙、张某明等人共生产、销售伪劣化肥数量达两万多吨。
2021年11月3日,省消保委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在省级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赔偿金64.94万元。2022年7月28日,该案开庭审理,检察机关出庭支持起诉,安徽省人民检察院邀请省、市人大代表观摩庭审,并组织评议。10月27日,某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省消保委的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来源:池州检察)
二 乘坐扶手电梯受伤,商场应否担责?
某日,年仅10岁的张某果与家人一起在某商贸城购物,乘坐自动扶梯时被电梯的围裙板防夹装置裹住裤脚,导致其被电梯绞伤,造成右踝关节开放性损伤,右小脚、右足皮肤擦伤,右侧第三腓骨肌毁损等人生损害;住院治疗后产生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财产损失。张某果认为,事发商场及物业公司是商场电梯的管理者、使用者、维护者,应当对其所受到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
商场及物业公司辩称,所管理的电梯经相关部门检测合格,且在电梯上设置了警示标志,已经尽到管理义务,自己不存在过错。协商无果后,张某果诉请法院赔偿各项损失合计53660.49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商贸城及物业公司提供2021年3月24日涉案电梯的《电梯检测报告》检测结果显示,自动扶梯存在三个项目不符合要求,即梳齿板梳齿缺损、围裙板防夹装置缺损和梯级与围裙板间隙过大。且检测报告提示涉案自动扶梯的安全性能低于现行安全技术规范中有关新安装电梯的要求。
涉案商场的所有者、管理者,未能及时采取措施对涉案自动扶梯检测出不符合要求的项目进行整改,致使商场内乘坐该自动扶梯的人员处于潜在的可能受侵害的极大危险之中;且未在电梯醒目位置张贴电梯存在的围裙板防夹装置缺损隐患进行标识,属于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商贸城及物业公司在自动扶梯安全管理、施救方面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失。
张某果提供其在事故现场受伤的照片以及诊疗的资料能够证明张某果受伤具体情况,涉案电梯存在的不合格问题与张某果脚部受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综上,商场及物业公司是商场电梯的管理者、使用者、维护者应当对其所受到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判决:某商贸城及物业管理公司赔偿张某果31110.49元;驳回张某果的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 违法产销“毒糖果” 刑事民事均担责
2021年10月份,张某某分三次购买格列苯脲、二甲双胍降糖类药物1万余元,掺入自己配制的中药粉末中后委托某公司加工成虫草茯苓压片糖果进行包装销售。2022年10月31日,张某某的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测,张某某所售的压片糖果中含有的二甲双胍、格列本脲等成分,属于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成分。截止2022年10月,张某某生产违禁糖果5954瓶,销售2605瓶,销售金额13万余元。王某某自张某某处购买1834瓶,销售1449瓶。
2023年2月17日,检察机关发布公告,就张某某、王某某的违法行为,告知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在公告发出三十日内进行反馈。公告期满后,无任何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提起诉讼。一审法院根据张某某、王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检察机关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事项,认定张某某、王某某分别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判处二人有期徒刑、罚金、没收违法所得、终身禁止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等的基础上,另判处二人各支付公益损害民事赔偿金13万余元,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二人不服,提起上诉。南阳中院审查后,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
(来源:南阳中院)
法治热点:聚焦315!京尹律所带您了解如何维权!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一篇:失去挚爱亲人,如何走出哀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