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读
“七天无理由退货”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规则。
北京互联网法院14日上午发布,2018年建院以来共办理“七天无理由退货”消费纠纷案件679件,案件数量总体呈逐年上升趋势,“不宜”退货商品的范围存在认定难的问题。
北京互联网法院与中国消费者协会联合倡议规范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来自北京互联网法院公众号
北京互联网法院办理的679件“七天无理由退货”消费纠纷案件中,涉及商品类型包括服饰类、电子产品类、奢侈品类等。法院梳理发现,受理案件中“不宜”退货商品的范围认定难。
北京互联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赵瑞罡说,部分经营者对普通服饰、鞋类商品等非“不宜”退货商品,通过在销售页面标注“不支持七日无理由退货”,随意扩大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适用范围;而对于盲盒等新类型商品,因其存在的基础即为不确定性和即时满足性,因此对于该类商品是否可以界定为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商品,成为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争议的焦点。
线上购物平台标明可以“7天无理由退换”/平台截图
在办理这类案件时,法院会对“不宜”退货商品进行个案审查,不仅仅以经营者标注“不支持七日无理由退货”,作为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标准。比如,在李某诉宋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认定虽然宋某在其出售的汽车模型的商品详情页面标注“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但汽车模型根据商品性质不属于不宜退货的情形,所以支持了李某“七日无理由退货”的诉求。
互联网销售的盲盒类商品,经营者充分告知提示且消费者单次购买时确认,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二庭庭长张连勇说,盲盒商品的核心价值在于“消费者在拆盲盒时会对未知的款式附赠强烈的惊喜感”,盲盒商品已经线上“拆封”,内容被知晓的情况下,其商品价值已经实现。商家如明确提示消费者盲盒拆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换”,符合法律的规定和该类商品的特殊性。
发布会现场/直播画面
此外,相关案件还存在退货商品“完好”标准判定难的问题。部分经营者以电子产品拆封、家具进行过组装、鞋盒破损等情况影响商品价值为由,拒绝消费者的七日无理由退货申请;也存在消费者对商品进行了无偿短期使用后,仍申请七日无理由退货,甚至申请“仅退款”的情况。
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二庭庭长张连勇说,在经营者和消费者对退货商品是否“完好”这一待证事实陷入举证僵局的情况下,经营者以退货商品“不完好”为由拒绝消费者七日无理由退货申请的,可依照经验法则进行认定。结合日常生活经验,退货商品“不完好”并非消费者造成,经营者不得拒绝消费者的无理由退货申请。
内容来源:北京交通广播记 者 赵明聪、 编 辑 王琛琛、 主 编 程 艳
编辑:刘慧明
值班主编:车水
监制:赵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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