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妇女为何难以获得土地权益?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温州大学人文学院研究员蒋胜男提交了《关于推进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促进性别平等与乡村振兴的提案》,建议在新修订中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明确规定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在土地承包、流转、入股等过程中确保她们享有男性平等的权利。
其实在最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中对妇女权益的保障还是有明显提升的,第八条就有明确规定: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权益。
第十九条对离婚妇女的权益保护进一步明确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妇女成员不因丧偶、离婚而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有这两条如果能够最终变成成文法律,那么对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将进一步加强,从法律角度来看,也将和男性做到平等 。
但是这只是法律上的平等, 现实中的实际操作要复杂得多,农村集体经济的核心是什么?那就是土地集体所有,核心是“土地”,但是我们的农村土地是村集体所有 ,并非是私有。个人只能在家庭承包的外壳下享有权利,而且主要是耕种权。
耕种权是很难转让的,因为种地收益低,大多数的土地只能自己去耕种,但是一旦妇女出嫁后,往往不在本村 ,甚至距离还比较远,种地是需要几乎每天都到土地上去劳作的,距离上的差距导致出嫁后很难回来种地,况且在农村的固有习俗中,为了兄弟姐妹的家庭和睦,你要分土地,只能从自己父母那里去分 ,也就是和自己的兄弟去争,在农村没人会干这种事情,谁会去和自己的哥哥弟弟争土地呢?所以实际的情况是,妇女一旦结婚外嫁了,那么基本就自动放弃了对土地的权益。
还有一种情况是妇女是嫁进来的,如果嫁进来了,那么自然就是这个家庭的一员,也自动成为村集体的一员,会和丈夫一起享有相关的土地权益,但是问题是万一离婚了呢?你能和丈夫分土地吗?在实际操作中很难,因为离婚后你何去何从?还住在本村吗?宅基地只有一个,难道和前夫继续住?如果不住本村,甚至再婚了,本村的土地你会来种吗?没有几个妇女会和前夫分土地的,况且,如果有孩子的话,土地将来是孩子的,谁又会去和自己的孩子争土地呢?所以必然是离婚后孑然一身离开,土地是拿不走的。
这个过程看起来是对妇女的不公平 ,其实确实这种制度曾经对农村妇女造成很大的困境,我记得小时候(上世纪90年代),我们村就有妇女喝农药寻短见的,这种事情并非是个例,因为那个时候妇女一旦离婚后就无处可去,娘家怎么回?在没有再婚的情况下,离婚就意味着失去了经济来源和生存基础,所以很多妇女哪怕是无法再和这个男人一起生活了,但是也不愿意离婚,最后实在忍受不了了,某些人就会寻短见。
这种情况什么时候改变的?其实是工业化,沿海工厂拔地而起,对劳动力的需求呈现爆发式增长,很多妇女因为受不了丈夫的所作所为,最终选择外出打工,有些打着打着就没有再回来了,我们村就有两个长辈外出打工后就没有回来了,后面听说离婚了,工厂给了这些妇女一个选择,一个可以生存下来的选择。所以从2000年以后,我是没有再听说周围有寻短见的妇女了, 大不了离婚了还能出去打工,可以不用再依赖丈夫,总不至于离开了丈夫就活不下去。现在我们年轻这一辈的也有离婚的,女方都是没有和土地再有关系了,你怎么和前夫分土地嘛,又不能流转变成财富,你能回来种吗?况且以后还是孩子的。
现在农村又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因为城镇化,很多人都进城了,但是老家的土地还在,父母还能干得动的还在耕种,父母干不动的要么是慌着,要么是给别人种,因为我们的土地是不能流转的(只可以村成员内部流转),没法买卖,就不能变成现金财富,导致很多人也退不出来,直接放弃吧,又担心未来土地值钱了,就那么僵持着。因为很多村其实是没有什么钱的,所以也无法给退出来的人予以经济上的补偿。
妇女也知道这种背景,所以都不太愿意嫁到农村去,因为财产没法分割啊,所以即便在农村建小别墅了,但是依然不容易吸引女孩嫁进来,因为不能流动、不能变现、不能分割,很多女孩都聪明了,都要求男方在城里买房 ,这不仅仅是男方经济实力的体现,也不仅仅因为更方便子女上学,更是因为城里的房子是可以交易的、是可以变现的、是可以分割的, 将来万一离婚了,这个房子是自己权益的一份保障,如果直接嫁进农村,万一将来离婚,女方基本就是净身出户了。
土地对男方也是鸡肋,如果村的位置比较好,村集体开工厂做企业,大家都可以分红,土地自然是财富,男女都能通过分红分享土地权益带来的收益,但是大多数土地都只能耕种,那么男性其实也是被锁在这里,这也是很多男性放不下老家的原因,食之无味弃之可惜,女性反而离开得更加决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