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永泰县人民法院对一起“代取现金”案件作出判决,被告人尹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未遂),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500元。
据悉,2024年11月,尹某通过网络广告结识一名上家(另案处理)。上家承诺,尹某只需前往外地收取现金,不仅能报销车费、食宿,每次还可获得1000元报酬。尽管明知自己可能被利用转移违法犯罪资金,尹某仍接受了任务。
同期,被害人吴某被骗子以“通过内幕消息投资‘U币’稳赚不赔”为由诈骗。吴某信以为真,从银行取现22万元,按要求前往永泰县某公园,将钱款交给上家指定的接头人尹某。尹某则按上家指派,乘坐顺风车从外省赶到当地收钱。不料,尹某在清点22万元钱款时,被永泰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
今年1月26日,永泰县检察院以尹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认为,尹某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其系犯罪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代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记者 赖志昌 通讯员 王宜宣)
上一篇:普京抵达纪念大会现场画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