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有能力为他人办事,后以疏通关系等理由,耿某骗取两人上百万元……8月22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河北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7月初公开了该案二审裁定书,在一审法院以耿某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并责令其退赔被害人101万余元后,二审裁定驳回耿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48岁的耿某系保定市涞源县人。一审法院认定,耿某系涞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信访办主任,2019年8月至2020年11月期间,耿某虚构有能力为被害人李某高价评估其拆迁范围内修理厂的事实,以请客送礼、疏通关系的理由诈骗李某87.48万元。2021年6月至2023年4月期间,耿某虚构有能力为被害人刘某协调征地后补偿楼房的事实,以同样理由诈骗刘某36.14万元及价值5000元的烟酒。案发前,耿某归还刘某22.59万元(含5000元的烟酒款),其从李某、刘某处的诈骗金额共计101.530万元。
判决书披露的证据还显示,据耿某供述及李某、曹某陈述等,耿某曾和涞源县某医院的护士曹某是相好(曹某称双方确定了恋爱关系),耿某妻子陈某知道耿某和曹某的不正当关系后,以为耿某给曹某花了不少钱,便找曹某要钱。在曹某问耿某后,耿某让曹某给了陈某5万元,用以让陈某别闹了。这5万元中,有4万元是耿某让李某转给中间人(耿某同事),再转给曹某的。
一审法院认为,耿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耿某有自首情节,愿意接受处罚,对其依法从轻处罚。据此,去年11月25日,涞源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耿某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万元。同时,责令耿某退赔李某87.48万元,退赔刘某14.05万元。
因不服一审判决,耿某提出上诉。他称,他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故意,不构成诈骗罪;与李某案涉87万余元中有23万元系借款,不能认定为诈骗款项。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经查,耿某明知其没有能力解决李某和刘某的请托事项,仍以此为由多次向两名被害人索要钱财,该钱财均用于其挥霍,非法占有的目的明显,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耿某向李某索要钱财时均称为李某办事的打点费用,其与李某并未形成借贷关系的合意,李某据此向耿某交付的款项均为诈骗款项。故法院对耿某的上诉意见不予采纳。
据此,今年2月24日,保定市中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红星新闻记者 姚永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