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莫名其妙写了个“3”,就从公司的官方APP发出去了,10分钟后才发现错误,算重大事故吗?
对于很多新闻媒体、自媒体和企业PR来说,这明显属于重大事故,浙江某公司就因为这么一件事,把新媒体运营沈某给开了。但在那些对传播行业并不熟悉了解的法官看来,只是错个标题而且只有还很快处理了,根本不是大事儿,法律意义上只能算是“一般工作失误”,为此,杭州法院一审二审均认定企业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劳动赔偿金。
沈某是浙江某公司的一名新媒体运营。2023年7月14日,沈某误将未经审核的测试文章从公司的官方APP上发出,推送给了全平台用户。
因为是测试文章,标题上只有一个“3”,看得APP用户莫名其妙。文章发出后10分钟,沈某发现错误,告知主管人员,由研发人员撤回了文章。
五天后,浙江某公司向沈某送达《关于沈某APP重大公共事故处理决定》,载明:“鉴于沈某此次造成的重大公共事故及重大负面影响,同时由于其近期工作绩效持续低下,不能胜任现有工作岗位,也不接受公司换岗建议。为此,对沈某下调职级,从7月份开始基础工资按80%发放,7月份绩效按零处理。同时,视沈某表现,公司保留进一步处理的权利包括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沈某表示不认可该处理决定。2023年7月24日,公司将沈某移出钉钉群、微信工作群、内网邮箱,同日向沈某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载明:“2023年7月14日你在工作期间严重失职,将内部测试标题在‘XXXXAPP’推送给10万多用户,给公司造成了难以评估的严重后果和重大损失,影响极大。你的上述行为属于不负责任、玩忽职守、严重失职。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公司规章制度《员工行为要求及处理准则》,公司决定与你解除劳动合同,请你于2023年7月25日前办理相关离职手续。”
沈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浙江某公司向沈某支付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将近9万元。
对此,公司感到无法接受,提起诉讼。
经过审理,一审法院认为:标题确实有问题,但文章内容并没有问题,浙江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向沈某提供专门的测试平台,导致沈某出现工作失误,这与公司的管理有一定的关联;同时,浙江某公司也未能举证证明沈某误发文章的行为对企业造成了重大损害或造成了严重后果。
综上,法院认为沈某只是“一般工作失误”,“远不构成重大事故”,亦未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严重后果,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于法无据,构成违法解除,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公司一方对一审判决结果无法接受,上诉到杭州中院。公司认为:互联网时代,自媒体文章出现标题错误,是重大事故,不是一审法院认为的一般工作失误。在快节奏的互联网时代,标题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用户是否会点击,标题甚至在某种意义上比文章本身更重要。沈某的标题错误,过于低级,向用户透露出甲公司APP的不专业性,加深了用户对甲公司的负面评价,极大影响了公司的美誉度,故公司认为沈某的错误属于重大事故,并无不当。
针对一审法院认定公司一方未能充分举证沈某的行为给公司造成的重大损害或严重后果一节,公司认为:沈某发错文章后,APP在数日里收到了负面评价,该文章的点击量及阅读量数据亦已向法庭提供,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事件逻辑链条,沈某主张其行为未给公司造成负面影响其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法院将全部举证责任分配至公司,显然分配不当,过于偏袒劳动者。
经过审理,杭州中院终审仍然认为企业一方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成立,沈某发错文章后10分钟后即自行及时发现并主动告知主管人员对文章予以撤回,难以认定沈某的工作失误已经达到“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程度。2025年3月25日,杭州中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法院的判决,大家怎么看?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