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连江法院在审理一起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中依法引导被告人自愿认购368.75吨连江县碳中和林(“福碳”)碳汇产品,用于生态环境替代性修复,该案系连江首宗碳中和林(“福碳”产品)碳汇交易案件。
2022年底,林某某、姚某甲、姚某乙伙同他人注册成立福州某金属制品公司,并共同出资231万元用于租赁、改建厂房,购买生产设备、原材料废旧电容器等。2023年5月,林某某等人经商议,在明知未取得处置危险废物环保审批资质的情况下,从外地购买废弃电容器,并雇工将原料进行焚烧、熔炼铝锭,予以出售。
2024年7月,执法人员对案涉厂房进行检查,现场抓获姚某甲、姚某乙及雇工多人。经现场称重,扣押废旧电容器原料、焚烧灰渣、分拣废物、铝锭等合计93吨。经鉴定,废旧电容器原料、焚烧灰渣等物品均属于危险废物。经审计,该公司共购进原材料废旧电容器965.25吨,金额为3359049元;销售熔炼的铝锭、筛粉共368.915吨,金额为4458990元。
审理过程中,法官考虑到本案污染环境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和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短时间内无法恢复,经与被告人释法明理、与相关专业机构探讨论证,积极引导林某某以认购林业碳汇方式替代性修复。在连江法院监督下,林某某与连江城投公司签订协议,林某某自愿向该公司购买368.75吨连江县碳中和林(福碳)碳汇产品,用于弥补因其非法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记者 颜澜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