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某中学,时年12岁的女生小丽与13岁的男生小涛陷入早恋。两人在恋爱期间,多次在学校卫生间发生关系,最终导致小丽怀孕。
更让人心痛的是,小丽自己根本不知道怀孕这回事!直到肚子明显大了,5个月了,被父母带去医院检查才真相大白。
面对父母的震惊与责问,小丽最初声称自己是被小涛胁迫发生关系。父母随即报警,并强调小涛当时已满14周岁(达到强奸罪刑事责任年龄),且亲子鉴定确认小涛为胎儿生父。
警方调查后认为证据不足,无法认定强奸,依法撤销案件,不追究小涛的刑事责任。
刑事途径未果,小丽父母以小丽名义将小涛及其父母、以及就读中学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护理费等2.8万余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5万元,总计27万余元。
小涛及其父母表示:可以承担医疗费等实际损失,但觉得25万精神损失费太高了!强调俩孩子是谈恋爱自愿发生关系,不是小涛一个人的错。小涛也是未成年人,也被学校开除没学上了,同样是受害者!
学校方表示:小丽、小涛均为走读生,放学后监护责任在家长。学校早发现早恋苗头,已及时通过微信等方式通知双方家长,并要求家长加强管教。事后学校也处理了(帮小丽转学),还签过和解协议了。学校觉得自己该做的都做了,没责任!
小丽父母主张:小涛行为恶劣,给女儿造成巨大身心伤害(失眠、抑郁、自残、无法上学),还指责小涛事后不但不认错,反而到处宣扬,让事情在村里、学校传开,伤口上撒盐!同时咬定学校管理失职,事情发生在校园里,学校没管好!
那么,从法律方面分析各方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法院如何判决呢?
1. 关于小涛(及其父母)的民事赔偿责任
双方发生关系时均未满14周岁,心智不成熟,在错误恋爱观下发生关系导致怀孕引产,该行为本身错误,并造成了小丽的身体和精神损害,构成民事侵权。
作为导致小丽怀孕的直接行为人,其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70%)。
双方自愿发生关系。小丽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行为及其潜在风险(如怀孕)缺乏足够认知和自我保护意识,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也存在过错。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关于“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的规定,小丽承担次要责任(30%)。
小丽共计花费医疗费、护理费等实际损失13,000余元。小丽确因怀孕引产及后续事件遭受巨大精神痛苦,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支持50,000元。
最终法院判决: (13,000元 + 50,000元) * 70% = 约44,000元,由小涛父母(监护人)承担。
2. 关于学校是否承担责任?法院认定:无责!
学校对在校学生负有教育、管理职责,但非无限责任监护人。小丽和小涛为走读生,其放学后及非在校时间的监护责任依法由其父母承担。
学校向法院提供了班主任工作手册记录、与小丽母亲的微信聊天记录等充分证据,证明学校已开展常态化的安全、青春期教育,履行了告知父母的义务,且事发地点在相对隐蔽的场所(卫生间),学校难以实时监控。
法院认为学校尽到了与其职责相适应的教育、管理、告知义务,不存在管理上的明显疏漏或过错,学校并无过错,驳回小丽父母对学校的全部索赔请求。
3. 为何不追究小涛刑事责任?
本案,除小丽自述外,无任何客观证据(如伤痕、证人证言、通讯记录、监控等)能支持其被胁迫的说法。在小丽的多次询问中,关于“如何被胁迫”的具体细节陈述前后矛盾,无法自圆其说。
强奸罪的构成核心在于“违背妇女意志”。仅有被害人的单方指认,且指认本身存在重大疑点、缺乏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下,无法达到刑事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小涛在发生关系时未满14周岁(第一次发生时13岁),即使后来满14岁,也不能用后来的年龄去追究之前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
这场悲剧给两个未成年人和家庭带来了沉重代价。法院的判决清晰划分了法律上的责任边界,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必须尽早、科学地进行性知识、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的教育,引导孩子建立健康的恋爱观和价值观。学校教育的补充无法替代家庭的核心作用。
此事引发广泛讨论,亲爱的读者朋友们,你们认为小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吗?学校是否真的没有责任?法院的民事判决是否合理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交流!(来源: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