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个法治日益健全的时代,越来越多的家庭,会选择提前订立遗嘱,规划身后事,这也是解决遗产继承的一种重要方式。然而,遗嘱如何订立才有效,约定的内容现在也必须符合法律的框架和规定。不过更多的人认为,自己的财产自己赚的,那么分配也随自己的意愿而来,只要有见证人、有签字,谁都不能干涉财产的分配。
但是有多少人听说过“遗嘱必留份”制度呢?自己的财产也不能随意分配,法律上为了保护特定民众的权利,对于订立遗嘱也有着限制。其实在1985年的《继承法》中就有规定,在 2021 年实施的《民法典》中更是完善了这一制度。“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必须为缺乏劳动能力且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否则遗嘱的部分内容将被视为无效”。
最近上海就出了这么一个案例,上海一男子去世,在去世前写了遗嘱,将财产全部留给自己的妻子。遗嘱的订立过程在法律上是没有任何瑕疵的,法院也认可遗嘱的订立是有效的。但是最终妻子去过户房产时,却被拒绝。妻子于是去法院起诉要求继承房产时,法院判决遗嘱虽然订立有效,但是不能按照其中内容将财产全部给妻子。
因为男子同妻子共同育有两个孩子,其中一名已经成年,一名仅仅有5岁。虽然这两个孩子都是妻子亲生的,但是这名5岁的孩子还属于未成年人。按照法律的‘遗嘱必留份’的制度。对于没有经济来源,没有劳动能力的人,需要为他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虽然母亲是孩子的监护人,但是他应得财产的权利必须要为他分割出来,以防万一有特殊情况发生,保证未成年人可以有财产供养长大。
在之前上海还有个另外的更特殊的案例,一男子去世时将财产全部留给后面的现任妻子,但是前妻所生的孩子,既未成年,而且还有精神类方面的疾病。最终法院对于男子的遗嘱进行了判定修改,留给这个可怜的孩子一定的份额,确保其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同样在北京也出了类似的判例,北京一老人在去世前订立遗嘱,将全部财产留给儿子。然而,老人还有一名残疾的女儿,法院根据 “遗嘱必留份” 制度,为该女儿保留了必要的遗产份额,确保其基本生活需求。
“遗嘱必留份”制度是体现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中:“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一制度的推出,有着深刻的社会背景和现实意义。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口老龄化的加剧,遗产继承问题日益凸显。
“遗嘱必留份” 制度不仅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也为社会的和谐稳定提供了有力保障,同时有效保护了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在遗产分配中不被忽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