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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以股权转让方式流转土地使用权,如何定性?
被告人栾某先系被告单位某投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009年,栾某先获知某区拟就某地块对外招商投资的信息。同年3月31日,某投资有限公司与某区开发建设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由某投资有限公司对该地块A区进行开发建设及土地摘牌。
同年12月,栾某先以某建设公司(当时尚未成立)名义获得某区上述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4255.3平方米,出让价款为人民币1.2亿余元(币种下同),并与某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为实施该项目,某投资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12日出资申请登记成立某建设公司,法定代表人系栾某先。
2010年1月14日,在未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未进行投资开发的情况下,某投资有限公司与某置业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将某建设公司100%股份转让给该置业公司。
同年3月、6月,双方陆续签订补充协议。至2010年6月,某置业公司根据上述协议共向某投资有限公司支付4846万元。某投资有限公司通过上述交易共获利3999万元。
(栾某先挪用资金的犯罪事实略。)
其后,法院判决认定青岛某投资有限公司、栾某先 不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
以公司股权转让方式进行土地使用权流转,土地使用权主体未发生变更,土地性质、用途未改变,没有证据证明因股权转让造成土地市场秩序被严重扰乱的,不宜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的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依法 不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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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忠民律师,湖南省邵阳县人,199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其后分配到国家检察机关工作八年,2005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和企业危机管理工作,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其每年亲自承办的案件一般不超过10件。不过,凡是其亲自承办的案件,必亲力亲为,全力以赴,把辩护工作落到实处,力争把每一件案子办成经典案例。
执业二十年以来,办理过厅级、处级、科级等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数十件,办理过企业老板、高管经济犯罪案件数十件,绝大多数都实现了预期的辩护目标,深受客户好评。
我的优势:对刑事案件具有精准的判断力,擅长挖掘刑事案件的辩护要点,以及亲力亲为办理案件。
现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刑事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