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企业因未备案便开展粮食收购业务而受到严厉处罚。该企业在未履行法定备案程序的情况下,擅自进入粮食收购市场,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这一行为不仅扰乱了粮食收购秩序,也可能对国家粮食安全造成潜在威胁。相关部门迅速行动,依法对其进行了罚款等处罚措施,以起到警示作用。此举彰显了政府对粮食收购市场规范管理的决心,也提醒所有企业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共同维护粮食市场的稳定与安全。
2023年12月,某县粮储局在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某米业公司开展粮食收购未按要求进行备案。粮储局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责令该企业改正,并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案例点睛
企业在开展粮食收购前应依法进行备案,定期报告收购数量、品种等数据,配合监管,共同维护粮食流通秩序。《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以及仓储设施等信息,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备案。第四十三条规定,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记者 赖志昌 通讯员 吴建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