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求职生签订劳动合同如何“避坑”?
原标题:新闻热线|毕业求职生签订劳动合同如何“避坑”?
宁夏日报记者 马照刚
小李是一位高校毕业生,通过校园招聘应聘到某公司行政岗位工作,口头约定岗位薪资每月5000元,当时双方未签订任何合同和协议。入职首月,某公司认为小李大学刚毕业,需跟班学习、熟悉公司情况,不属于正式用工,未发放当月工资。第二个月,公司人力资源部让小李签订3个月的试用期合同,约定月工资1950元,期间不缴纳社会保险,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期间,又对小李等人进行了15天的岗前培训。培训结束后,小李继续在该公司工作直至试用期满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期限2年,月工资3000元。小李觉得被欺骗,准备离职,但公司认为出资培训后小李服务期不足3年,让小李赔偿违反服务期协议约定的违约金和培训费3万元。近日,小李拨打宁夏日报新闻热线18909599990诉说了自己的烦恼。
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介绍,小李遇到两个方面的工资权益损害:工资没有以书面形式约定,导致工作4个月后再约定工资时产生异议,却没有证据维护合法权益;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而该公司给小李的试用期工资是低于招聘时口头约定5000元的80%即4000元,低于合同约定3000元的80%即2400元,违反了国家劳动保障法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小李入职首月已从事公司安排的工作、接受劳动管理,用工事实已发生,劳动关系已建立,该公司应当最迟在入职的1个月内与小李签订劳动合同。而双方签订的试用期合同,在法律上被认为是3个月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该公司对小李实际进行了2次共4个月的试用期,行为违法。
我国劳动法、社会保险法均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认为,该公司应为处于试用期小李缴纳社会保险。对于服务期协议及违约金,单位出资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时,可协商约定劳动者的服务期以及违约金,岗前培训不属于专项培训,小李不必赔偿违约金。
为此,提醒广大毕业生,不签空白合同,防止就业后发现与预期相差较远。在签订合同时要看清合同名称,避免误签成劳务合同;看清公司主体,避免签成外包合同;了解清楚约定的试用期时长、劳动报酬、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公司对这一岗位的考核要求等,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若在求职就业过程中相关权益受到损害,可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来源:宁夏日报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