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长春。梁女士买了一套房子,买完没多久,开发商告知她这一批买房的人可以参与抽奖,梁女士手气不错,中了一个海南旅游3000元的报销券。前不久她打包好行李准备出发,结果置业顾问给她泼了一盆冷水,表示活动已经过期了。
这套房子是梁女士在2020年年底购买的,当时过完年,售楼处就告知这一批买房的人可以抽奖,结果梁女士就中了这意外惊喜。中奖内容是海南往返机票3000元。如果梁女士去海南旅游,回来后可以到售楼处去报销3000块钱。
中奖后,因为各种原因,梁女士一直也没有走出去,前不久,她终于抽出时间,准备来一波海南游,走之前,她特意和置业顾问打一声招呼,表示等她别忘记兑奖的事。结果对方回了一句,这个奖已经过期了。
本来挺好的一件事,现在闹得连去旅游的心情都没有了,她认为,既然过期了,那工作人员应该和她联系。而当初中奖后,梁女士和开发商并没有签署任何的协议,就是一块照相用的板子,上面还写着“最终解释权归公司所有”对此,梁女士不能接受,于是找到媒体反映,希望讨回一个说法。
记者陪同梁女士一起来到售楼处,毕主管表示确实有这件事,但已经过期了,如果说置业顾问全换掉,可能连知道这件事的人都没有了。这就和中彩票一样,总有一个兑奖日期,不可能保留一辈子。虽然没有和业主确定日期,但他们默认就是到年底。
不过梁女士无法接受这种说法,她认为这只是开发商方面单方面的默认,而且这个默认也没有通知业主。但毕主管坚持说,当时有工作人员问过梁女士,梁女士自己说了:不去。
后来,双方的情绪都比较激动,因为各执己见,所以很难继续沟通调解,开发商方面建议梁女士通过法律途径去解决。
以目前的情况来看,开发商方面表示梁女士当时口头说了不去,但这里又谁都拿不出证据。所以纠结起来也没有什么必要,归根到底,还是要把现在的问题解决掉。
“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类似这样的条款相信大家都已经司空见惯,然而站在法律的角度来说,该条款真的有效吗?
最终解释权条款在日常生活中,大多数都是格式条款。对于格式条款,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明确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对于最终解释是否合法,要结合实际情况。对于格式条款的解释,如果是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回归到这件事上,开发商抽奖行为是对公众允诺的一种行为,虽然没有签订协议,还写了本活动解释权归公司所有。但是活动解释权不能无限扩大,如果没有规定日期或者相关的说明。那就应当被视为这个权利和时间没关系。所以真的打官司,大概率还是业主获胜。
而从另一方面去考虑,业主花了十几万来买房,既然开发商做了这个活动,就应该要“玩得起”,事先没有告知,事后反悔,反而最后有损的是公司信誉和形象,恐怕损失的就不是3000块钱的问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