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青岛。诸先生提前10天在网上订了9600元两晚的别墅民宿,最后在入住前的一个多小时却联系不上房东了,而他们直接来到目的地找房东时,对方也是避而不见,最后诸先生没有办法,只能重新订了公寓。
诸先生看到最近山东比较火,就想邀约亲朋好友一起前往旅游,这个提议得到了大家的认同,于是他们5个家庭,一共10个大人,8个小孩就想一起去游玩。
大家确定好后,诸先生就在网上订了民宿,因为他们人员比较多,所以当时选择的是别墅型的民宿,住两晚9600元。
这个价格算下来并不贵,诸先生觉得自己还很幸运,不过令他意外的是,当他们10天过后准备出发到目的地时,却联系不上房东了。
事发当时,诸先生他们距离目的地还有一个多小时车程时,诸先生就主动联系房东,想告诉对方,他们一行18人已经快到民宿了,希望对方马上安排。
可对方却一直不接听诸先生的电话,后来诸先生没有办法,赶紧联系客服,想让他们帮忙联系房东,可是得到的回复却是:他们也无法联系上房东。
后来,诸先生他们并没有改变行程,而是直接来到了民宿,想问房东到底是怎么回事?可是令他们意外的是,房东根本就不见他们,最后诸先生他们在民宿待了几个小时,连房东的面都没见到。
诸先生为了让大家不流落街头,于是赶紧重新订了公寓,才算把大家先安顿了下来。
诸先生有了安定居所后,他又开始尝试联系房东,但是依然没有结果,后来他又联系客服,对方给到诸先生的回复:这种情况可以要求房东1:1的赔付。
也就是,诸先生当初花了9600元定的民宿,现在没有住可以直接退单,另外还可以找房东赔偿9600元。
后来经过诸先生不懈努力下,他终于联系到了房东,并要求对方1:1的赔付,但是对方没有给予理睬,只是说他们没有9600元的房子给诸先生住,所以没有办法。
诸先生无法讨要说法,于是就把这些情况发到了网上,让大家来评评理,也让大家帮忙想想办法。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我们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一、房东的这种行为属不属于欺诈呢?
欺诈是店家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别人钱财的行为。
本事件中,店家应该是隐瞒了真相,他们即使有房间,可能也不愿意给诸先生他们居住,因为对方想接待愿意花更高价钱来居住的客人。
如果上面的假设属实,那么店家就存在服务方面的欺诈,按照消费者保护权益法的第55条,将会赔偿诸先生三倍的价款。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如果诸先生把这件事投诉到市监局,对方就会对民宿进行调查,如果确定民宿是具有欺诈行为的,将会要求民宿给予诸先生三倍赔偿。也就是先退还诸先生9600元,再赔偿诸先生28800元。
二、店家除了欺诈行为之外,还有哪些违规操作任务?
店家不接诸先生的电话,其目的就是有意不接待他们,想把房间让给其他人居住,这种行为属于违约。
民法典第578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在店家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合约时,诸先生可以要求对方赔偿违约金,而违约金的金额,可以按照他们的合同约定来赔付,也就是客服所说的1:1的赔付。
三、最近这种情况屡见不鲜,那么作为客服方,是不是也该承担责任呢?
对方起的作用就是,给房东以及顾客搭建起桥梁,但他们搭建好这个桥梁后,却没有做好后期的监管,导致这样临时毁约的情况屡见不鲜,给顾客造成了诸多不便。
民法典第178条,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所以,诸先生遇到的这件事情,对方也应该负连带责任,并且还要加强后续的管理。
四、民宿的这种违约行为,会不会受到行政处罚呢?
诸先生提前10天就订好了民宿,谈好的价格是两晚9600元,可是到了最后对方却不履行这个价格,这种情况肯定会被处罚。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七条,对经营者的价格欺诈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大家对于民宿这种临时毁约的情况,确实是很不开心,所以必须责令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并且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才行。
对于这件事,大家又是如何看待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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