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会利用假期外出游玩,旅游景区普遍面临客流量超负荷运行的压力,由此暴露出多重安全隐患:包括但不限于游玩设施设备陈年未修、木质台阶防滑性能不足、未设置安全防护警示牌等。司法实践显示,近年来因景区安全隐患导致的游客人身损害案件呈上升趋势,典型案例涉及老年游客卫生间滑倒骨折、自助景区台阶设计不符合安全标准致残、雨雾天气湿滑步道缺乏警示标识引发事故等。此类纠纷的核心争议通常聚焦于景区管理者、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履行程度与游客自身过错的责任划分,亟待通过法律解释明确各方主体的义务边界。
《午间说法》邀请到了广东八维律师事务所 钟妙玲律师来到我们的节目。今年5月,也是我国第五个民法典宣传月,钟律师将会结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为我们深入剖析旅游安全事故中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同时也为我们如规避这类法律风险提供一些建议。
对于游客在景区游玩时人身受到伤害,景区经营者是否都要承担法律责任,民法典对此是怎么规定的呢?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例如游客在景区乘坐观光缆车过程中,缆车突发机械故障剧烈晃动,导致游客因车厢剧烈颠簸失去平衡摔倒而骨折,观光缆车经营者作为该项活动的运营管理方,依法应当承担首要的安全保障义务,由于未能及时发现并排除设备安全隐患,已构成安全保障义务履行瑕疵,观光缆车经营者应当对游客的损害后果承担直接赔偿责任。
如何界定是否已经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呢?
安全保障义务的界定一般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多种因素:
1、场地和设施的安全保障:提供安全的活动场地和符合标准的设施设备是组织者的基本义务,对于不同游玩项目,安全设施的要求也不同。例如乘坐观光缆车中缆车要有安全带;乘坐游船时要配有救生衣等等。景区的经营者和管理者还要定期对场地和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确保其始终处于安全状态。
2、风险告知与提示:景区的经营者和管理者有责任以清晰、明确且有效的方式,让游客知晓景区或游玩项目存在的各类风险。例如玩过山车、蹦极项目时,需要进行充分、明确地提示有哪些疾病的游客是不能够玩该项目的,并确保游客理解,例如可采用签署专门风险告知书,强化告知效果。
3、配备专业人员:为降低活动风险、妥善处理突发状况,景区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应配备具有相应职业资格证书认证的专业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例如海边景区,应该配备安全员,确保发生意外时能够及时救援;潜水项目,应该配备专业教练、救生员,而且这些专业人员不仅要有技术,还应具风险意识和安全观念。
4、现场管理与应急处置:在活动过程中,景区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应安排专职、专业人员在场实时指导和监督,及时发现、纠正错误动作,防止危险发生,一旦事故发生,景区的经营者和管理者要迅速启动应急救援机制。此外,景区的经营者和管理者还应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包括常见人员伤亡处理流程、与医疗机构建立紧急联络机制等,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5、合规经营管理:景区的经营者和管理者需确保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包括:(1)资质合规:依法取得经营所需各项资质证照,确保主体资格合法有效;(2)规范运营:严格遵守文化和旅游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及管理规定;(3)特殊项目管控:对高风险旅游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必须:取得专项经营许可、配备持证专业指导人员、建立标准化安全操作规程、定期开展安全演练与设备维护等;(4)持续监管:建立常态化合规检查机制,及时整改违规事项,确保运营全程符合监管要求。
假如景区将观光缆车外包给第三方经营,在第三方经营期间发生上述事故,景区是否要承担责任呢?
景区作为管理者对景区内的经营活动负有管理和监督职责,如果景区管理者对观光缆车运营的安全监管不到位,例如没有定期对观光缆车进行安全检查,没有督促观光缆车经营者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或者对观光缆车超载、安全带等安全设施缺失等问题视而不见,那么景区管理者也需要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可能与观光缆车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或者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例如,若景区知道观光缆车好些安全带损坏但未要求整改,此时就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即在观光缆车经营者无法足额赔偿时,对不足部分进行赔偿。
还有没有其他方可能需要承担责任呢?
有的,当损害是由第三人行为引起时,根据不同情况可能还会涉及其他需要承担责任的主体:
案例一:例如上面所讲到的乘坐观光缆车发生的事故,如果事故是因为观光缆车本身质量问题所导致的,那么观光缆车的生产制造商因产品质量缺陷导致事故的发生,属于最终侵权责任人。不过根据法律规定,受伤的游客有权直接向景区和观光缆车的经营者主张全部赔偿,景区和观光缆车的经营者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依法向观光缆车的生产制造商进行追偿。
案例二:当游客因他人推挤坠下楼梯,加害人对此是要直接承担法律责任的,如果能证明景区未有效疏导人流,管理者需在加害人赔偿不足部分承担补充责任。
游客自身是否要承担责任呢?
在司法实践中,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需对自身安全承担责任,例如,下雨天的时候,游客在湿滑的木质台阶行走时摔伤了,由于游客对特殊天气下的行走风险应具备基本预判能力,所以即使景区没有设置安全警示需要承担责任,游客也因为未履行合理注意义务要承担一定比例的法律责任。
另外,如果游客的行为被认定为自甘风险,那么游客是要自行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的。
什么是自甘风险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例如某游客去游览华山,遇到天气骤变,当天下起了大雪,景区已经发了告示说今天不能爬华山,因为华山陡峭,下雪地滑容易摔跤受伤,而且景区也在登山口设置了围栏,但这个游客不听劝阻坚持要自己去爬,而且还偷偷翻过景区设置的围栏溜进去爬山,在登山过程中,这个游客因为地滑摔倒受伤了,这种情况下就属于自甘风险。这个游客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明知下雪爬山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情况下,还贸然并自愿去爬山,应当认定其具有自甘风险的意思表示,对于自身受伤应自行承担责任。景区已经告知了这个游客当天的天气情况,并且在在登山口设置了围栏不允许爬山,也就是说景区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所以这个游客要求景区赔偿的诉求是得不到支持的。
对于景区的经营者、管理者来说,有哪些方面的建议呢?
安全保障义务不仅是行业的基本准则,更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责任。旅游景区经营者应当构建涵盖事前预防、事中管控、事后处置的全方位安全管理机制,具体包括:建立设施设备的定期检测与维护制度,系统排查各类安全隐患;完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体系,重点强化应急处突能力建设;制定科学有效的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同时,景区可通过投保公众责任险等商业保险方式建立风险分担机制,有效规避重大事故导致的经营风险。唯有将安全管理贯穿于运营各环节,形成常态化、规范化的安全保障体系,方能切实防范法律风险,保障景区的可持续发展和品牌美誉度。
如果消费者在出游时人身财产受到伤害,又该如何维权呢?
对消费者而言,在旅游过程中若遭遇人身或财产损害,应当采取以下维权措施:首先,及时固定关键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事故现场影像资料、医疗诊断证明、费用支出凭证等,这些材料将成为后续维权的重要依据。其次,应当主动了解《民法典》《旅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准确掌握自身享有的合法权益内容。
当与旅游经营者协商未达成一致时,消费者可通过多重救济渠道维护权益:既可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或文化旅游主管部门投诉反映,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合法途径理性维权,不仅能够保障个人合法权益,更能促进文旅市场服务质量的提升和消费环境的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