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呼伦贝尔市草原风光旅行社有限公司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案
2023年8月19日,呼伦贝尔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呼伦贝尔市草原风光旅行社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公司负责人无法出具近两年完备的团队档案,经立案调查,当事人承认因工作人员失职,未能按要求保存档案。其行为构成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的违法行为。
呼伦贝尔市文化旅游广电局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规定,责令呼伦贝尔市草原风光旅行社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给予罚款两千元的行政处罚。
执法解说
呼伦贝尔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包坤:
旅游合同是指旅游经营者与游客约定旅游活动过程中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目的在于保障游客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必须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妥善保存。旅行社有关合同及文件等资料(包括与游客签订的旅游合同、行程单、地接社确认件、团队保险单、旅游用车合同、游客意见反馈单、与发生旅游业务单位签订的《旅游业务代理委托合同》、结算台账等)保存期限至少为两年。
案例二
呼伦贝尔山海假日旅游文化有限公司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案
2023年8月11日,呼伦贝尔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根据游客举报线索,对呼伦贝尔山海假日旅游文化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在百度网络平台收取游客200元订金后,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呼和浩特市的内蒙古光明旅行社有限公司,后者同游客签订旅游合同,并因行程安排等发生纠纷。
呼伦贝尔市文化旅游广电局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相关规定,责令呼伦贝尔山海假日旅游文化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给予罚款两万元的行政处罚。
执法解说
呼伦贝尔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卢继武:
旅行社需要对旅游业务作出委托的,应当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征得旅游者同意,并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确定接待旅游者的各项服务安排及其标准,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旅游者在签署旅游合同前,要仔细向旅行社询问有关接待标准及行程安排,了解旅游行程中的具体细节,防止出现误解或争议。同时,在出行前与旅行社签署纸质合同或电子合同,签字后生效,即作为此次出行的重要法律依据,需妥善保存。
案例三
呼伦贝尔市吉雅旅行社有限公司未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填报包价旅游合同有关信息、变更经营信息逾期未备案且拒不改正案
2024年1月18日,呼伦贝尔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呼伦贝尔市吉雅旅行社有限公司从事线上经营活动,提供包价旅游服务,未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填报包价旅游合同有关信息。此外,该旅行社变更经营场所,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拒不改正。
呼伦贝尔市文化旅游广电局依据《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给予呼伦贝尔市吉雅旅行社有限公司警告,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相关规定,给予呼伦贝尔市吉雅旅行社有限公司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执法解说
呼伦贝尔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齐天琪:
旅行社从事线上经营活动,提供包价旅游服务,应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填报包价旅游合同有关信息。望各旅行社引以为戒,重视使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尤其是电子合同的应用,能够减少企业内部管理风险,帮助旅行社规避合同签订不规范问题的发生,能够有效维护游客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旅行社人员、经营场所等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必须及时依法依规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旅行社被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的,应及时按要求改正,否则将面临被处罚的不利后果。
案例四
呼伦贝尔小峰旅行社有限公司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案
2023年7月20日,陈巴尔虎旗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联合交通执法部门对呼伦贝尔小峰旅行社组织的3天2晚的旅游行程检查时,发现该旅行社用于接待游客的旅游车辆无营运资质,其行为构成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违法行为。
陈巴尔虎旗文化旅游广电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呼伦贝尔小峰旅行社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一千元、罚款五千元的行政处罚,给予负责人王某某罚款两千元的行政处罚。
执法解说
陈巴尔虎旗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乌日图:
为了游客的出行安全,旅行社应当与正规的交通运输公司签订书面合同,由该运输公司安排质量合格、手续健全、具备道路运输资质及驾驶资质的驾驶员提供服务。希望广大游客在今后的出行中,详细阅读合同条款,对游览项目、乘坐的车辆、提供服务的导游以及购物和自费项目等做到心中有数,如遇旅行社提供的服务与合同约定不一致时,可以通过投诉、举报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THE END-
来源:法制科
编辑:宋书湲、朱寅羽
监审:刘贺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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