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四川稻城亚丁景区直接拦下一段40多公里的省道设卡收费,操作堪比“座山雕占山为王”。
这事儿刚曝光就引发全网热议——明眼人都知道这肯定违法,但更离谱的是景区给出的 “合法依据”。
拿“不存在的部门”当依据?这文件从哪来?
景区工作人员称,收费依据是“国家自然保护局管理风景名胜区的批复性文件”,但这个说法从根上站不住脚,我国从建国至今,从未设立过名为“国家自然保护局”的中央机构。
风景名胜和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体系,经历过 多次调整。
1980年到90年代,由国家环境保护局(后升格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下属的自然保护处或司局综合协调,林业、农业、海洋部门各自分管专属领域的自然保护区。
1994年 《自然保护区条例》出台后,明确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常指住房城乡建设部)管理风景名胜区。
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将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国家地质公园的管理职能整合,统一划归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加挂国家公园牌子,结束了此前 “九龙治水”的交叉管理局面。
2026年最新修订的《自然保护区条例》,再次明确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统合管理,并协调地方职责。
景区口中的“国家自然保护局”,要么是引用了1980年之前的超老文件,要么就是工作人员培训不到位、口误说错了部门名称。
规范性文件不能“自创法律”,违法可起诉
我国法律体系有着明确的层级划分,国务院未明确授权的事项,下级部门不得自行出台文件创设法律概念。
比如国务院仅授权景区管理内部交通,未提及可以收费景区就不能以 “国务院没说不能收”为借口 乱收费。按这个逻辑推演,甚至能闹出“国务院没说不能拦路占地,就可以圈地设卡收税”的荒唐笑话。
普通人判断一份文件是否合法,有 两个简单标准。
一是看发文单位,确认是否有合法的主体资格;二是看文件形式,区分是法律、条例这类经过正规立法程序的文件,还是通知、告知、批复这类规范性文件。
后者往往是部门为方便管理 绕过立法程序出台的,极易与上位法抵触,一旦起诉到法院可直接认定文件违法。
景区敢拦下公共省道设卡收费, 本质是把公共资源当成自家“自留地”拿不合规的文件当挡箭牌。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道路管理相关法律,更是直接侵害了公众的通行权,破坏了公共资源的公益性。
法治社会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更不能把公共道路当成“摇钱树”。
遇到这类违法违规行为,公众不仅有权提出质疑,更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