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男子在壶口瀑布景区外拍摄一段视频,被景区投诉侵犯名誉权引发争议。目前,相关视频已下架,事发后其发布的道歉视频也不可见。
据大河报,山西黄河壶口瀑布旅游区工作人员表示,事发地实际上是陕西黄河壶口瀑布景区,并非山西。3月19日,九派新闻联系到两景区,工作人员均称“不知情”。
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余昊律师在接受九派新闻采访时表示,其认为该网友的视频内容是基于自身消费能力的客观事实陈述,表达了对母亲河的情感,未使用虚构事实或侮辱性言语对景区进行攻击,不构成对景区名誉权的侵害。
此事牵涉自然资源的权属问题。余昊指出,景区声称的“我司开发的旅游景点”,从法律上讲并不准确,景区享有的是经营权或管护权,而非所有权。
【1】事发:视频被投诉侵权
3月8日,网友@田野的风发布一则视频,在其中对着奔腾的黄河喊话,“妈,我们来看你了,门口要钱,一人100,我们就不进去了,在这里看看你就行了”。视频定位显示在山西黄河壶口瀑布风景名胜区。
随后,该网友晒出的投诉截图显示,投诉人吕某某投诉称,视频标题“穷游壶口瀑布”,拍摄画面是“我们壶口瀑布景区”,其认为内容存在“恶意攻击、诋毁、胡编乱造、歪曲事实”,误导公众认为门票100元太贵,是“故意制造舆论”。
投诉人还强调,壶口瀑布是“我司开发的旅游景点”,并附上官网门票标准,称门票有不同人群优惠,并非全部100元,指责视频“断章取义”。
网友@田野的风被投诉详情。图/其社交媒体
遭投诉后,网友@田野的风发布道歉视频,事件随即引发热议。景区的“硬气”投诉引发不少网友反感,尤其景区自称“壶口瀑布是我司开发的旅游景点”这一说法,引发质疑。
有人称,网友所说是事实,壶口瀑布为自然景观,不是某个公司独有的,“怎么就侵犯名誉权了,拍的镜头是祖国的大好河山”;有人认为,该网友不必道歉,视频也不必下架。
【2】两地景区:不知情
据大河报3月17日报道(目前该文已删除),山西黄河壶口瀑布旅游区工作人员表示,事发地实际上是陕西黄河壶口瀑布景区,并非山西。
由于黄河瀑布区域是峡谷地带,山西信号塔在陕西那边信号较强,“我们山西这边陕西信号强,用的也是陕西的信号,两边信号交叉,导致博主发布的视频IP定位显示为山西黄河壶口瀑布景区”。该工作人员无奈地说:“因为不是在我们山西这边景区发生的,我们没必要回应这个事”。
对于网友涌入山西景区账号评论区的情况,该工作人员称“我们也是受害者”,并强调将做好内部服务,不会对此事进行发声。他还补充道:“黄河壶口瀑布属于自然景观,不是开发的,但景区配套设施是人为开发。”
3月19日,九派新闻致电山西黄河壶口瀑布旅游区,工作人员表示,“不太清楚,没有收到通知”,景区在正常营业。
记者致电陕西黄河壶口瀑布旅游区,工作人员称,“不知道,不清楚”。被问及两景区之间的关系,其表示,“一条河隔两岸,一边是山西,一边是陕西”。
九派新闻检索两景区官网对比发现,两个景区的全价票均为100元/人,半价票50元/人,观光车收费有所差异,景区门票优免政策基本相同。
记者查询获悉,山西黄河壶口瀑布旅游区的运营公司为临汾黄河壶口瀑布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天眼查显示其成立于2013年;陕西黄河壶口瀑布旅游区的运营公司则为陕西黄河壶口文化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天眼查显示其成立于2016年。
据公开资料,壶口瀑布是世界第一大黄色瀑布,位于晋陕峡谷中段,黄河北干流南段,山西省吉县与陕西省宜川县之间,东距吉县县城38公里,西距宜川县城40公里。
【3】律师:景区对壶口瀑布享有经营权而非所有权
据青岛新闻网浪涨新闻3月19日消息,当事人表示,景区已上门道歉,正内部调查投诉人,不希望事态继续发酵,影响正常生活。
浪涨新闻报道当事人回应。图/其账号
同日,九派新闻联系到当事人,其亦表示,不希望被打扰。记者采访了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余昊律师解读此事。
网友的喊话视频,是否构成景区所称的名誉权侵权?余昊表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名誉权侵权一般需同时满足四个要件: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与主观过错。
结合此事,其认为,网友的视频内容是基于自身消费能力(觉得100元贵)而选择不进入景区的客观事实陈述,并表达了对母亲河的情感,未使用虚构事实或侮辱性言语对景区进行攻击,不构成对景区名誉权的侵害。
关于景区声称的“我司开发的旅游景点”,余昊指出,该说法并不准确,且存在法律认识错误,景区享有的是经营权或管护权,而非所有权。根据《宪法》第九条及《民法典》第二百五十条规定,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因此,任何企业或个人都不能声称对壶口瀑布这一自然资源拥有“所有权”。
他补充道,景区所谓的“开发”,在法律上指的是对景区配套设施(如游客中心、步道、安全护栏等)的建设,以及基于此获得的经营权或管理权。
对于投诉人的行为,余昊分析称,相关人员基于不成立的侵权理由进行投诉,导致视频下架、网友道歉,可能构成滥用投诉权(或称“恶意投诉”)。如果景区明知其名誉权未受侵害,或者知道其投诉理由不充分,仍利用平台的“通知-删除”规则进行投诉,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导致了网友视频下架、被迫道歉等损害后果,即构成错误通知,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若山西景区“躺枪”属实,该投诉行为在法律上如何认定?余昊表示,投诉人向平台投诉时,如因定位错误或未尽审慎义务,导致别的景区被“误伤”,客观上造成了景区的社会评价降低(商誉损害),景区有权追究投诉人的法律责任。
若平台接到投诉后直接下架视频,是否要承担连带责任?余昊认为,如果投诉理由表面上就能判断不成立,或者完全没有提供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平台在接到通知后,不应立即采取删除措施,而应进行初步审核。
其指出,如果平台的审核流于形式,对于明显不成立的投诉未作任何审查即采取删除措施,可能需要对损害的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九派新闻记者 胡冰月
编辑 任卓 肖洁
【来源:九派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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