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日,四川甘孜一高海拔山区,一女游客徒步时出现高反、失温,陷入昏迷。救援人员发现后送医,目前尚未脱离生命危险。此事引发热议,不少网友称女游客系被其搭子抛弃,家属则表示,女儿与徒步搭子是在青年旅社相识,是否抛弃尚不确定。
集体出行中,有人遭遇疾病、受伤等情况时,同伴有法定救助义务吗?若同伴是偶然相遇的“陌生人”,其是否有救助义务?潇湘晨报记者采访了律师进行解读。
女游客尚未脱离危险,与搭子在旅社相识
据媒体报道,女游客小林今年20岁,江苏盐城人。10月9日,其母亲告诉记者,女儿脑水肿很严重,尚未脱离生命危险,也许会醒过来,也许会成为植物人,只能进一步观察。
女游客母亲告诉记者,女儿与徒步搭子是在青年旅社相识,一行人为两男两女,大概了解到搭子发现女儿高反后,遇到了女儿的老乡。搭子便把女儿交给老乡,老乡扶着女儿下山,后来遇到医生等救援人员,把女儿背下山。至于女儿是否被搭子抛弃,目前不清楚。
旅行搭子本身无法定权利义务关系,但特殊情况下有互相救助义务
此事中,女游客的3名搭子,是否有救助义务?集体出行中,有人遭遇疾病、受伤、失温等情况时,同伴是否有法定的救助义务?同伴和当事人亲疏关系的不同,是否会影响救助义务的实行?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的姚志斗律师表示,旅行搭子相约出游是一种自发、情谊的行为,属于正常社交范围,本身并不产生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在一定条件下,比如因意外身体突发状况或深陷危险境地时,法律不会强制苛责同游人对于损害本身担责,但同游人理应在能力范围内进行照看、保护及求助,尽量避免继续恶化,这是双方的互相救助义务;当然如果与当事人是法定的亲属关系,可能要求救助的当然性和必要性会提高,救助义务也更严苛。
此事中,若确认在女游客失温昏迷后,搭子们抛弃了她,搭子们是否会担责?姚志斗表示,若确认女游客失温昏迷,被同游搭子抛弃,则同行人因未履行注意义务和伙伴救助义务致使同行之人人身遭受严重损害,构成过失侵权,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姚志斗表示,根据《民法典》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予以赔偿,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作为同行人,在特殊环境下同伴已经失温昏迷面临生命危险时,同行人应合理预见紧急性及危险性,并尽力采取适当措施防范同伴生命危险扩大、恶化,比如应立即帮助进行保暖、补充能量、及时求救等给予力所能及的救助,履行同行人应当互负的伙伴救助义务。
同伴若故意“见死不救”,可能涉嫌犯罪
集体出行中,若有人伤病很重,明显可能危及生命,同伴有救助能力却故意放弃导致对方重伤或者死亡,其是否会担责?姚志斗表示,若出游同伴伤病很重危及生命,同伴有能力救助却故意放弃导致重伤或死亡,严重的可能涉嫌故意杀人罪。
姚志斗表示,同行者之间本身虽无血缘或直接的法定救助、扶助义务,但当出游时会在特定时间内、特定环境下,对于同行人之间负有互相的救助义务。如果客观上有能力且主观上能够预料到不予以积极救治等可能产生的重伤或死亡后果,故意放弃或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则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潇湘晨报记者於广强
上一篇:国庆中秋双节 “热门宝藏小城” 延吉接待游客超百万人次
下一篇:云端草原起春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