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的潘先生向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反映,2025年3月中旬,他和家人通过保险公司组织的旅游团赴云南游玩,在导游带领下花费28000元购买了黄龙玉饰品,返程后发现价格虚高、想要退款。当他依据云南“30天无理由退货”的相关政策进行维权时,却因签署过一份“打折商品不退协议”遭拒,从3月投诉至今,历经三个多月协调未果。
记者与涉事商家“锦诺珠宝”取得联系,对方再次表示不予退款,并称该店铺目前已经申请破产。西双版纳州游客购物退货监理中心回应称,如果消费者与商家签署了“不退不换”协议,监理中心无法处理消费者的退货。针对此事,律师认为,协议中“不得泄露交易内容”“成本价商品概不退货”等条款,加重了消费者责任、限制其维权权利,应认定为“霸王条款”,潘先生可在诉讼中请求法院确认协议条款无效,要求商家退还货款。
潘先生花费2.8万元购买的黄龙玉饰品
跟团游云南花2.8万元购玉,30天内申请退货被拒
潘先生介绍,此次云南之行由保险公司以“老客户回馈”名义组织,为期5天,每人仅需支付几百元团费。
3月19日,导游将团队带至一家黄龙玉店,随后潘先生在该店内花费28000元购买了玉牌、手镯等四件饰品。潘先生告诉记者,全家在旅行中总消费超4万元,并非拒绝合理消费,“团费低,愿意消费一下支持当地经济”。购买时,他在多份文件上签字,其中包括一份未细看内容的“打折商品不退协议”。
潘先生的消费记录
“付款时签了好几个字,以为只是流程,根本没注意到协议里有‘概不退换’的条款。店家事后也并没有给过我这份协议的原件。”潘先生说,返程后,经身边买卖玉石的朋友鉴定,他所购的这些黄龙玉饰品总价不超过2000元,巨大价差让他心生不满,遂于3月22日通过“游云南”APP申请退货。
潘先生称,云南有“30天无理由退货”政策,导游也在旅游途中多次提及,这让他起初对退货充满信心。但令他意外的是,与店家沟通后,对方以“已签署不退协议”为由拒绝售后,有关部门也表示无法受理相关投诉并向他发来了这份协议的照片。
这份“打折商品不退协议”中写道,潘先生当日在南药园博展馆购买了四件商品,商品以成本价28000元出售,“客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交易内容,如果因交易内容泄露导致的任何结果,由客人全部承担,以成本价出售的商品概不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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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先生拿到的“打折商品不退协议”照片
不过,潘先生并不认可协议合法性,认为其未注明甲乙双方、未提供原件,“概不退货” 条款侵犯权益。自3月起,他多次向保险公司、旅行社、云南12315反馈,均无实质进展,店家始终拒绝退货。
多方投诉均因“已签不退协议”遭拒,消费者质疑协议合法性
在潘先生提供的维权材料中,记者看到,3月22日,景洪市退货监理中心对潘先生作出回复:“您与商家已签订协议,不在受理范围。”“锦诺珠宝”售后客服人员则回应称:“在商场内没有任何人强迫您购物。您在店内购买商品的全过程都有音频视频,同时您所签署的打折不退协议(您本人所按手印)原件,我们也已提供到相关部门!处理意见是不予退货退款。”
“锦诺珠宝”工作人员回应
此外,云南景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允景洪一分局于7月9日对相关投诉作出的回复显示:“经查,商品已进行明码标价,商品有合格证,暂未发现违法违规情况。投诉人已自行和商家签订打折商品不退协议并按手印,根据《云南省游客购物退货监理中心退货服务工作指南》第四条第八款‘游客在购买时已签字确认或书面告知不宜退货的’规定,商家明确拒绝退货退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终止调解。”
《云南省游客购物退货监理中心退货服务工作指南》
通过潘先生提供的联系方式,记者联系到“锦诺珠宝”工作人员,对方再次表示不予退款:“消费者购买时签署了‘打折商品不退协议’,是他自己签字认可的,没有任何强迫的性质。当时确实没有向他提供协议原件,事后已经将照片发送给他。”并且,该工作人员称,她刚刚得知店铺此前的经理已经离职,店铺也已申请破产,正在进行清算,建议潘先生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市监局回复称不予立案
记者以潘先生的名义拨打了西双版纳州游客购物退货监理中心电话。工作人员回应称,若消费者与商家签署了“不退不换”协议,监理中心无法处理退货诉求,但没有正面回复“是否认可不合规协议”的问题。同时,记者致电景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允景洪一分局,询问为何会认可这份“不退协议”,工作人员表示已经记录下相关问题,会进行反馈。截至发稿前,记者暂未收到回复。
律师解读:协议含“霸王条款”,应属无效合同
针对这份“打折商品不退协议”,潘先生提出了几点质疑:协议应当是一式两份,但在他购买后商家并未向他主动提供原件,且协议上没有明确甲方、乙方,这是否合理?该协议称“不得泄露交易内容”“成本价商品概不退货”,是否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果想要继续维权,应该采取什么途径?
就这些问题,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咨询了浙江铁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永辉律师。张永辉认为,这份协议本身可能因违法而无效。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时,消费者享有法定的退货、更换权利。即使商品为打折商品,商家仍需履行‘三包’义务(包修、包退、包换),除非商家明确标明为‘处理品’或‘瑕疵品’并告知消费者。本案中,若商家未事先声明黄龙玉产品为‘处理品’,仅以‘打折’为由要求签署不退协议,属于免除自身法定责任的格式条款,违反《消法》第26条‘禁止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协议中‘不得泄露交易内容’‘成本价商品概不退货’等条款,加重了消费者责任、限制其维权权利,应认定为‘霸王条款’,自始无效。”并且,这份协议的形式存在重大缺陷:“协议未明确合同主体,没有填写甲方商家信息,仅有乙方潘先生签字,不符合合同基本要件,可能影响协议法律效力。根据《民法典》,合同需双方持有原件,该商家未交付协议,侵犯消费者知情权与证据留存权。”
同时,张永辉表示,云南“30天无理由退货”政策明确将“购买时已签字确认不宜退货”列为除外情形,但该条款的适用需满足“商家履行充分告知义务”“协议本身合法有效”等前提。即便签字,若协议因违法无效,或商品存在价格虚高涉欺诈等问题,消费者仍可主张法定退货权。
张永辉建议,消费者可向退货监理中心再次申诉,主张商家未合法履行告知义务,要求排除政策除外条款的适用。也可以选择进行诉讼,请求法院依据《消法》第26条确认协议中“不退换”条款无效,要求商家退还货款,若能证明价格虚高涉欺诈,可主张三倍赔偿。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见习记者 鲁玥
校对 石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