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27日SEC敲定针对在美上市外国公司的新规,3月18日正式生效。该举措依据美国国会2025年底的指令制定,核心是取消外国公司高管和董事会成员的信息披露豁免,使其与美国本土公司高管执行同等披露要求。
适用主体与披露要求: 新规适用于按《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2条注册股权证券的外国私人发行人(FPI)的董事和高管,要求其自生效日起披露持股情况与交易记录,需以英文电子形式提交第16条报告;持有外国私人投资者(FPI)10%以上股权的股东被明确排除在披露范围之外。
法案依据与SEC职责: 新规落地基于2025年12月18日颁布的HFIA法案,该法案修订了《证券交易法》16 (a) 条,且要求SEC在法案颁布90天内制定并发布最终落地规则。
具体规则修订内容:
• 规则3a12-3 (b):彻底取消对《证券交易法》第 16 条的整体豁免,仅保留对 16 (b) 短线交易获利规则、16 (c) 卖空禁令的豁免权。
• 规则16a-2:明确第16条的约束主体和交易范围,正式将FPI的10%持股股东排除在16 (a) 条及相关规则的适用范围外。
• 同步修订第16 条对应的报告表格,适配新规披露要求。
新规核心目标是提升FPI董高持股及交易的信息透明度。此次新规的落地,凸显出美国正持续加大对在美经营国际企业的监管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