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9月3日,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昨天(9月2日),外交部发言人郭嘉昆主持例行记者会。
会上,有记者问,81年前的今天,日本正式签署投降书,标志着世界反法西斯战争取得最终胜利。
在回答记者提问有关“敌国条款”时,郭嘉昆表示:1945年9月2日,日本政府正式签署投降书,接受《波茨坦公告》全部条款,确认了日本军国主义发动侵略战争的定性,这一历史结论不容篡改,战后国际秩序更不容挑战。《联合国宪章》中至今保留着“敌国条款”,相关条款仍然有效,包括第53条、第77条和第107条。
这里先说一下《联合国宪章》中关于“敌国条款”制定的背景。1945年,世界反法西斯战争取得胜利后,针对二战轴心战败国(德、意、日等),为防范侵略者卷土重来,专门制定了这项“敌国条款”。
“敌国条款”,并非过渡性条文,也没有设定任何撤销时限。只要联合国没有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正式宣布中止,它就永远有效。
那么,发言人特意强调的第53条、第77条、第107条相关内容,究竟说了些什么呢?
下面,我们一条条来看。
关于第53条:
一、安全理事会对于职权内之执行行动,在适当情形下,应利用此项区域办法或区域机关。如无安全理事会之授权,不得依区域办法或由区域机关采取任何执行行动;但关于依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对付本条第二项所指之任何敌国之步骤,或在区域办法内所取防备此等国家再施其侵略政策之步骤,截至本组织经各关系政府之请求,对于此等国家之再次侵略,能担负防止责任时为止,不在此限。
二、本条第一项所称敌国系指第二次世界大战中为本宪章任何签字国之敌国而言。
这部分,联合国官方文件的表述比较拗口,通俗解释一下,大概意思为:一般情况下,区域组织开展强制行动,必须获得安理会授权;但针对二战敌国,为防范其重新推行侵略政策,区域相关行动,可豁免安理会授权,就是受到战败国再次威胁的战胜国,可以不用联合国授权,直接对战败国采取必要的行动。
关于第77条:
一、托管制度适用于依托管协定所置于该制度下之下列各种类之领土:(一)现在委任统治下之领土。(二)因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果或将自敌国割离之领土。(三)负管理责任之国家自愿置于该制度下之领土。
二、关于上列种类中之何种领土将置于托管制度之下,及其条件,为此后协定所当规定之事项。
简单解析一下,就是:联合国托管制度的适用范围,其中包含二战之后,从敌国剥离出来的领土,可纳入联合国托管体系处置。
关于第107条:
本宪章并不取消或禁止负行动责任之政府对于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本宪章任何签字国之敌国因该次战争而采取或受权执行之行动。
这项款的通俗解读,大概意思就是:宪章不否定二战战胜国,因第二次世界大战,针对敌国已经采取、或者被授权采取的各类行动。
看看,这三大条款,每一项条款都把战败国日本摁得死死的。可如今看来,日本的所作所为,哪里有点像战败国的样子?
现实当中,战后国际关系发生了巨大变化,这些条款在实践中极少被援引,但不用并表示文本效力自动消失。
值得警惕的是,近年来,以日本为代表的这些曾经的战败国,一直在国际上混淆是非,扬言“敌国条款”已经失效。其实事实绝非如此。
1995年联大50/52号决议,只是提议启动《联合国宪章》修改程序,删除“敌国条款”。
但《联合国宪章》修改,需要三分之二联大表决+安理会五常全部同意。最终,该修订程序并未实际完成。
因此,无论是法理上,还是事实依据上,“敌国条款”在法律文本层面仍然存续,仍然具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