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起开放,唐代在中国古代可谓当之无愧的扛把子,以至于民间流传着脏唐之说。然而,这篇问答并不是为了八卦李世民霸占弟妹,或武则天专宠男宠,更不是为了调侃公主们的骄奢淫逸,或者街头男女穿着薄透漏的风流之事。我们今天聊的,是唐代的离婚制度。借此,能看到唐代的思想开放程度,远比脏二字更让人耳目一新。 唐代的离婚制度基本沿袭汉制,形成了七出三不去的规定。那么,七出都包括哪些情形呢?不孝、无子、淫乱、妒忌、有恶疾、多言、窃盗。前两条放在现代看,也不过分,属于常理。淫乱和窃盗早已属于刑事犯罪,国家法律绝不宽容。妒忌,特指阻止丈夫纳妾,公然挑战一夫多妻的婚姻制度,坚决打压。至于多言与恶疾,则指自身心理或生理缺陷,也算是丈夫可以提出离婚的把柄。一旦触犯这七条,丈夫可以提出离婚,即便妻子不同意,也无可奈何。
然而,犯了七出的妻子,并非就彻底失去保障,她还有三不出的救命符,用来保护自身权益。哪三不出?分别是: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所谓有所娶无所归,意思是:你娶我进门时,我家里还有父母,但离婚时父母已过世,娘家房产又都传给弟弟了,我无家可归,那么这段婚姻受法律保护,你想赶我出门?门都没有! 与更三年丧则规定:公婆已有一人或全部去世,而我陪你服丧三年,恪守本分,从法律意义上看,我已经成为你家人,你想赶我走?同样门儿没有! 前贫贱后富贵指:结婚时你家贫寒,我嫁入后,你渐渐发家致富,这些财富属于共同积累,想赶我走?不好意思,我受法律保护。 这三条制度充分考虑了长期婚姻中女方的真实处境,保障她们不被年老色衰的理由随意踢出门。如此一来,丈夫那些随便离婚的幻想,根本被法律堵得死死的。 当然,如果双方心平气和,私下商量好和平分手,也完全可行。只要丈夫有风度、温情,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女方完全可以大方放手。敦煌莫高窟出土的唐代离婚协议,就是这种精神的真实写照。其中一份《放妻书》开篇略去肉麻的新婚回忆,核心写道:三年有怨,则生仇隙。若结缘不合,前世怨家,反目生怨,妻则一言数口,夫则反目生嫌,如猫鼠相憎,如狼羊共处。既二心不同,难归一意,快会及诸亲,以求一别,物色书之,各还本道。 这里的快会及诸亲十分耐人寻味,说明唐代已经流行散伙饭。结婚请喜酒理所当然,离婚也能好聚好散,召集双方亲友,坐下来好好吃一顿散伙饭,怀念对方,带着微醺和拥抱,各自回家,重整生活。 其中最逗的是那位唐代丈夫的深情告白:愿妻娘子离后,重梳蝉鬓,美扫娥眉,巧逞窈窕之姿,选聘高官之主,弄影庭前,美效琴瑟合韵之态。解怨释结,更莫相憎;一别两宽,各生欢喜。三年衣粮,便献柔仪。伏愿娘子千秋万岁。换句话说,他不仅真心祝福前妻的未来生活,还承担三年衣粮的经济补偿,相当于当地平均工资的三年总额。说白了,唐代离婚制度的经济补偿原则,与现代离婚中的财产分割别无二致。 史料记载显示,唐代离婚风气盛行,女方提出离婚的事例也不少。那些从一而终妇女守节的条条框框,在开放的大唐,早就被剔除了。唐代的婚姻与离婚,既有制度保障,又有人情温度,真正体现了古代社会的理性与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