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人在朝鲜的安置与遣返
朝鲜立国之后,迅速确立了对明朝事大的宗藩政治关系,这种关系既体现了政治上的依附,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朝鲜自身的安全与发展。明朝与朝鲜之间的互动,一方面受到封贡制度的约束,规定了朝贡、册封、遣使等一系列外交程序;另一方面,制度的复杂性在具体执行中反而产生了灵活性,使朝鲜在处理外交事务时拥有一定的回旋余地。在这一大背景下,唐人问题成为朝鲜外交策略的一个重要体现。所谓唐人,不仅仅是朝鲜境内的外国侨民,更是朝鲜如何通过弹性外交平衡明鲜关系的一面镜子。本章将首先对唐人的概念、来源及总体状况作出梳理,然后回顾明鲜关系由初期的矛盾冲突逐步发展为融洽和睦的历程,为理解唐人问题提供背景支撑。 朝鲜所称的唐人,一般是中国人的泛称。本文所指的唐人,特指在朝鲜境内具有侨民属性的明朝国民,这其中包括自元末以来因战乱流离失所、逃亡、被掳或因海难漂入朝鲜的中国人。《朝鲜王朝实录》中最早关于唐人的官方处理记载可追溯至太宗五年。唐人的来源主要有三类:一是因战乱或生活困窘而逃入朝鲜者;二是被女真部落掳掠后逃入朝鲜者;三是被楼寇掳掠后流入朝鲜的中国人。 明朝建立后,很快便与高丽建立了外交关系,高丽对明朝的臣服不仅获得了政治正统性的支持,也体现了朝鲜对上国的尊重。然而,高丽仍保留与北元的联系,这让明太祖对其忠诚心存疑虑。恭憨王被拭、明使蔡斌遇害等事件,更使明丽关系一度陷入冷淡。即便高丽努力拉近与明朝的关系,也始终难以完全赢得明太祖的信任。随着时间推移,明鲜双方围绕女真和边界的矛盾逐渐消解,宗藩关系逐步稳定。朝鲜在东北开发上积极协助明朝,包括归还流亡人口、遣送逃军、提供耕牛协助屯田等。在海防事务上,双方也保持密切合作,例如遣返被楼俘虏的国民、送回被捕的盗贼、救助遇难船只等,这些都显示出朝鲜对明朝的诚意。到明宣宗时期,明鲜关系进入亲和阶段,宗藩政治关系更加稳固;进入明英宗时期,国力衰退的明朝仍依赖朝鲜协助辽东事务,双方关系进一步发展。 在唐人的处置上,朝鲜采取了安置留用与遣返明朝两种方式。明鲜双方围绕唐人问题的交涉,体现出宗藩关系下外交的弹性变化。朝鲜安置唐人时,注重人身安全与生活保障。《续六典》最初规定了平安道和咸吉道唐人的安置,但由于操作弊端,世宗朝开始明确保证唐人安全,甚至在处理擒获的日本人时,明令如有唐人,勿并杀之。朝鲜为唐人提供衣食住所,赐予米、衣服、笠靴、兰麻布等,有的还厚其资凛,甚至通过婚姻安排稳固其家庭,《朝鲜王朝实录》对此有明确记载。 入朝唐人中,不少人选择留居朝鲜,原因包括政治、经济以及社会生活方面的考虑。世宗朝时期的唐人金玺便因受到优待而不愿返回中国,甚至担心回国会受到处置。另一位唐人叶官生在永乐四年被日本掳掠后逃至金海,朝鲜原欲遣返,他则明确表示若返回必将一一申报,朝鲜于是作出不遣返的决定。 明朝对朝鲜归还流亡人口的要求,也体现出宗藩关系的弹性。在明朝建立初期,双方相互主动遣返流亡人口。洪武二年四月,明朝在尚未确立宗藩关系之前,便遣内臣送回高丽流散者165人。1372年,明朝在擒获楼贼后,将被掳高丽人三人归还予高丽使者,同时高丽也遣回此前被掳的唐人十一人。对朝鲜希望留任的唐人,明朝多采取合作态度,以维护宗藩关系。 朝鲜遣返唐人既考虑如何维护与明朝的良好关系,也兼顾自身利益。由于唐人来源涉及日本和女真,遣返过程较为复杂。朝鲜对不同来源的唐人采取差异化策略,以确保外交关系平衡。遣返原则主要遵循对明朝事大的政治理念。太宗时期,朝鲜依据事大原则遣返唐人,应明朝归还流民之需。例如1403年,遣返以林八刺失里为首的辽东散漫军人10920人;此后分别遣返285人(1404年)、419人(1406年)、4128人(1407年)、1179人(1408年)。靖难之变期间进入朝鲜的唐人也被尽量遣返,体现了朝鲜对明朝的诚意。 对于来自日本的唐人,朝鲜多选择遣返明朝。从永乐十五年至正统三年间,被日本掳掠的唐人共十二次送往辽东。朝鲜在抗击楼寇方面与明朝保持一致利益,互通情报,甚至通过遣返楼贼以彰显双方合作的密切关系。 来自女真的唐人遣返,则在朝鲜、女真、明三方关系框架下进行。建州女真在明鲜边疆地区影响力最大,朝鲜在处理女真事务时既要考虑明朝立场,也要权衡自身利益。对建州女真的政治归属作出合理定位,是理解唐人遣返及朝鲜外交行为的前提。综上所述,朝鲜立国后,李成桂以事大为理论基础,谋求与明朝建立稳固的宗藩关系。明鲜关系自李成桂建国后起步,至靖难之变,由册封朝鲜太宗为国王而结束了即位不册封的变相宗藩状态。明成祖即位后,采取亲和政策,双方通过消解矛盾与冲突逐步走向合作。朝鲜在东北开发和海防合作中体现出对明朝的诚意,而唐人问题则反映了朝鲜在宗藩关系下的弹性外交与战略自主性。同时,朝鲜对女真、对日事务的处理表明其在维护明鲜宗藩关系的基础上,依然保留一定的自主权。围绕唐人的处理,也折射出明朝与朝鲜、女真、日本之间复杂多样的互动关系,但这一切都未颠覆明鲜宗藩政治的基本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