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宁县,位于湖南省宝庆邵阳市下,是湘西南一片人杰地灵的美丽土地。今天,让我们一同回顾和梳理一下中国近代历史中的一段特别记忆——从1839年鸦片战争前夕到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期间,绥宁县的历任知县。1839年,正是鸦片战争的前奏,而1911年则标志着满清封建政权的终结,鸦片战争至辛亥革命的这段历史,是中国近代史上风云变幻、跌宕起伏的关键时刻。我们首先要了解的,是绥宁县的历史脉络。追溯到宋朝,神宗元丰四年(1081年),在这片土地上设立了莳竹县,后来到了宋徽宗崇宁二年(1103年),改为绥宁县,并开始设立县衙,知县(即县令)开始管理全县的行政和司法事务。那时,绥宁县设有三个堡,到了高宗绍兴二十五年(1155年),改设为八个砦,每个砦都有官员负责治理。元代时期,县尹与达鲁花赤并列,达鲁花赤是由蒙古族人担任,负责监督由汉人担任的县尹,呈现出一个多元的政治管理结构。当时,绥宁县的基层行政区划设有2乡、14图、15峒、48团,且每个区域都有相应的官员管理。
明朝太祖洪武九年(1376年),绥宁县的县衙设立了知县这一职务,负责总理县政,并配备县丞佐理政务。这个时期,还设立了主薄、典吏、教谕、训导等职务,县衙管辖范围内包含了2个图和8个峒。为了增强地方治安,绥宁县还设立了青坡和临口两个巡检司,这些巡检司的权力与县衙等同,直接隶属于靖州的管辖。进入孝宗弘治十七年(1504年),县下行政区划被重新调整,改称为里,绥宁县当时有21个里和4个峒。为了节省开支,世宗嘉靖二十九年(1550年)裁撤了县丞职位。 到了清代,县衙设立了知县这一职务,知县是县府的最高负责人,担负着行政和司法的双重职责。县衙下设五个主要机构:一是典吏署,负责管理粮食、征税、户籍、巡捕、屯堡、操练及双江、青坡两处巡检司与监狱;二是教谕、训导署,负责儒学书院和科举考试;三是僧会司,主管佛教事务;四是道会司,负责道教事务;五是医学署,管理医疗事务。到了雍正五年(1727年),新增了农官一职,专门负责管理农业事宜。县署的工作人员包括了吏、书、皂三类,共计98人。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教谕、训导署被废除,改设为劝学所。 至于关于绥宁县粮食管理和知县的详细情况,可以参考《绥宁县志》一书。该书是新中国成立后,由官方统一编撰的第一版《绥宁县志》,它详细收录和整理了许多珍贵的历史资料,是研究绥宁县历史、风俗文化和名人志的百科全书。如果你对绥宁县的历史、文化或人物感兴趣,这本《绥宁县志》值得深入阅读。 在1839年到1911年间,绥宁县的知县更替频繁。清代的官员选拔采用科举制,知县通常由总督或巡抚举荐,上奏朝廷进行升迁或免职,而其他县衙官员则由上级任命。知县可以聘请幕僚协助处理行政事务,但这些幕僚并不算作正式的政府官员。知县的奖惩依据政绩的优劣来定。根据《绥宁县志》记载,从清初到同治三年,绥宁县共有95任知县,其中有六位因政绩卓著而直接从绥宁县升迁到更高职位,包括万邦和、邬璠、陈文言、王湘、程际泰、李方谷等。而因政绩不佳,特别是镇压少数民族起义不力的知县,也曾受到惩处,如伍声拔、王作楷、王仁锡、董琰等。此外,还有一些知县因父亲、丈夫或儿子为官有功,尤其是在镇压少数民族起义时表现突出,因此获得封官待遇,其中男性29人,女性18人。清代的知县负责办理的政务主要有三项。首先是催征田赋,自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班诏嗣后滋生户口,勿更出丁钱之后,田赋金额被固定下来,知县每年都需要派遣皂吏催征田赋。即使是荒年,田赋数额也不会减少,县衙依然会继续催征,贫苦百姓往往因此被逼得走上极端,屡屡出现上梁山的情况。其次是审理官司,知县每年需要审理大量案件。在咸丰年间,东一里一带的赌博现象猖獗,盗窃砍伐茶桐杉松的问题屡禁不止。咸丰十一年(1861年)和同治元年(1862年),生员龙道铭等人曾两度联名上诉,知县作出了相应判决,但由于战事不断,治理效果甚微。到了同治三年,龙道铭再次上诉,知县孙清彦才下令彻底禁止赌博和盗伐行为。第三项工作则是兴办儒学。大部分知县都注重推动儒学教育,少数知县更是充满热忱。乾隆五年(1740年)绥宁县的程际泰知县,捐建了三所书塾,还积极劝建了五所书塾。道光年间,知县林联桂常常亲自到虎谿书院讲学,推崇儒学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