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此前,中国国际象棋协会就《中国国际象棋协会棋士等级管理办法》《中国国际象棋协会棋士等级证书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结合各方反馈意见,中国国际象棋协会对文件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中国国际象棋协会棋士等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6年1月5日前以书面形式反馈至体育总局棋牌中心国际象棋部,以单位名义提出意见及建议的须加盖单位公章。
邮箱:cca_1986@163.com
附件:中国国际象棋协会棋士等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体育总局棋牌中心
2025年12月23日
中国国际象棋协会棋士等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际象棋棋士等级管理工作,引导鼓励运动员不断提高国际象棋运动水平,促进我国国际象棋运动发展普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国国际象棋协会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参与国际象棋比赛和活动的运动员,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比赛成绩,可以获得相应的棋士等级称号。
第三条 棋士等级称号共设14个等级,从高到低依次为棋协大师、候补棋协大师、棋协一级至十二级棋士。
第四条 对于取得相应棋士等级晋级成绩的国际象棋运动员,按照本办法和相关规定,授予其相应的棋士等级称号并颁发棋士等级证书。
第五条 国际象棋棋士等级称号的管理、申报和授予,应当遵循分级管理、科学规范、公开公正原则。
第二章 等级管理
第六条 中国国际象棋协会负责统筹国际象棋棋士等级管理工作,接受国家体育总局棋牌运动管理中心的业务指导。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国际象棋棋士等级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可授权一家负责国际象棋项目的体育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省级组织”),开展本辖区内国际象棋棋士等级称号的管理、申报和授予工作。
第八条 市、区、县等各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国际象棋棋士等级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可授权一家负责国际象棋项目的体育社会组织,开展本辖区内国际象棋棋士等级称号的管理、申报和授予工作,并接受上一级体育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体育社会组织的监管和业务指导。
第九条 省级组织应依据本办法,制定辖区内的《棋士等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报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向中国国际象棋协会备案后实施。
第十条 如有各级组织机构不健全、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可由上一级组织统筹管理。
第十一条 省级组织应在每年12月10日前,向中国国际象棋协会报备其当年主办以及所辖区域内国际象棋市级机构、区/县级机构当年主办的棋士等级赛具体信息,并同时向中国国际象棋协会报备下一年拟主办的棋士等级赛名录,未经报备不得举办。
第三章 等级标准
第十二条 等级获得方式
(一)比赛:在可授予等级称号的赛事中达到相应名次或得分(得分表见附件),可以按参赛成绩申请相应技术等级称号。
(二)其他方式:根据中国国际象棋协会确定的其他方式申请技术等级称号。
第十三条 参加中国国际象棋协会主办的以下比赛和活动,可授予相应的棋士等级称号:
(一)参加全国国际象棋棋协大师赛并达到相应成绩的,可授予候补棋协大师和棋协大师称号。
(二)参加全国国际象棋青少年锦标赛(个人)、全国国际象棋青少年锦标赛(团体)并达到相应成绩的,最高可授予棋协大师称号。
(三)参加全国小学生国际象棋训练营并达到相应成绩的,最高可授予棋协大师称号。晋级棋协大师和候补棋协大师的,应同时满足胜率要求和进入年龄组前八名两个条件。
(四)参加全国中学生国际象棋锦标赛、全国大学生国际象棋锦标赛并达到相应成绩的,最高可授予棋协大师称号。
(五)参加全国业余成人比赛、单独设立的业余成人组比赛的,最高可授予三级棋士,最低从六级棋士开始授予,即达到晋级六级棋士成绩的可直接从无等级棋手晋级为六级棋士。
(六)经国家体育总局棋牌运动管理中心和中国国际象棋协会审核批准的全国性各类赛事,最高可授予棋协大师称号,在竞赛规程中公布。
第十四条 参加省级组织主办的国际象棋棋士等级赛并达到相应成绩的运动员,可申请授予一级至二级棋士等级称号。
第十五条 参加市级组织主办的国际象棋棋士等级赛、地方性业余成人比赛及单独设立业余成人组比赛,并达到相应成绩的运动员,可申请授予三级至六级棋士等级称号。
第十六条 参加区/县级组织主办的国际象棋棋士等级赛并达到相应成绩的运动员,可申请授予七级至十二级棋士等级称号。
第十七条 参加中国国际象棋协会确定的其他方式成绩合格的运动员,最高可申请授予十级棋士等级称号。有关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 获得国际象棋项目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等级称号者,可在获得等级证书后一年内向中国国际象棋协会申请授予棋协大师称号,逾期不予办理。
第十九条 常规赛国际等级分男子1800及以上、女子1700及以上的运动员,可在国际等级分达标当月向中国国际象棋协会申请棋协大师称号。
第四章 比赛要求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国际象棋组织仅可在其辖区内举办相应级别的棋士等级赛。
第二十一条 授予棋协大师和候补棋协大师等级称号的比赛轮次原则上不得少于9轮,比赛双方每局用时总和不得少于120分钟,比赛每日对局数不超过4轮。
第二十二条 授予一级至二级棋士等级称号的比赛轮次不得少于7轮,比赛双方每局用时总和不得少于90分钟。
第二十三条 授予三级至六级棋士等级称号的比赛轮次不得少于7轮,比赛双方每局用时总和不得少于60分钟。
第二十四条 授予七级至十二级棋士等级称号的比赛轮次不得少于5轮,比赛双方每局用时总和不得少于40分钟。
第五章 等级证书的申请与授予
第二十五条 棋士等级证书由中国国际象棋协会统一设计和制作,在全国范围内具有同等效力。棋士等级证书包括运动员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照片、发证日期、等级信息、证书序列号等内容。证书分为电子版与纸质版,两者效力一致。
第二十六条 各地国际象棋运动员可凭已获得的棋士等级证书报名参加全国范围内各级国际象棋组织举办的棋士等级赛。
第二十七条 申请授予棋协大师、候补棋协大师等级称号的运动员,由赛事承办单位负责向中国国际象棋协会提出申请,中国国际象棋协会经审核,完成称号授予、证书(电子)办理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申请授予一级棋士(含)以下等级称号的运动员,由赛事承办单位负责向证书发放单位提出申请并经审核后,完成称号授予、证书办理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一级(含)以下棋士等级证书由省级组织在每年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向中国国际象棋协会申领。
第三十条 省级组织在申领证书时,应通过中国国际象棋协会信息管理系统报备与等级证书关联的赛事竞赛规程、秩序册、成绩册、证书申领者个人情况等信息,并确保报备的内容真实准确。
第三十一条 申领等级证书需缴纳认证服务费,服务费涵盖的事项包括中国国际象棋协会证书信息管理系统运维、证书信息数据日常管理维护、防伪证书设计和制作,以及各级国际象棋组织提供的相关服务等。
第三十二条 棋协大师、候补棋协大师证书免收认证服务费。
一级(含)以下棋士等级证书认证服务费用建议收费标准如下:一级至二级棋士150元、三级至六级棋士60元、七级至十二级棋士30元。
第三十三条 中国国际象棋协会收取一级(含)以下各级别等级证书30%认证服务费。
第三十四条 各级证书管理机构应执行国际象棋棋士等级证书的统一费用标准,不得自行提高费用标准。
第六章 监督处罚
第三十五条 中国国际象棋协会负责统筹棋士等级称号工作的监督检查。地方各级国际象棋组织应当对本辖区棋士等级管理工作进行定期自查。
对违反本办法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属地国际象棋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组织进行投诉反映。国际象棋省级组织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核实和调查处理,并在接到投诉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中国国际象棋协会。
对国际象棋省级组织违反本办法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向体育总局棋牌运动管理中心或中国国际象棋协会投诉反映。
第三十六条 国际象棋省级组织应当在其制定的《棋士等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公布接受信息咨询和社会监督的电话号码、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
第三十七条 国际象棋运动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授予棋士等级称号,已授予的棋士等级称号予以撤销;情节严重的,按照《中国国际象棋协会纪律准则和处罚规定》予以处罚,同时限制、禁止其参加各级国际象棋比赛:
(一)发生赛风赛纪违规行为的;
(二)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方式取得棋士等级称号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地方各级国际象棋管理组织应按本办法授予棋士等级称号,如出现以下违规行为,由中国国际象棋协会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整改、暂停证书管理业务等处罚:
(一)对符合条件者不按规定授予棋士等级称号的;
(二)未按规定期限或方式完成棋士等级称号授予工作的;
(三)在棋士等级证书办理过程中,违反中国国际象棋协会关于棋士等级证书收费的规定,自行提高收费标准的;
(四)在棋士等级称号授予中弄虚作假的;
(五)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对于因竞赛规程、竞赛组织、参赛资格、赛风赛纪等原因造成棋士等级称号授予出现问题的,中国国际象棋协会有权责成有关国际象棋省级组织限期整改,撤销已授予的等级称号;情节严重的,暂停相关组织1至4年棋士等级管理权限。
省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省级组织被暂停管理权限的,暂停期间,省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程序指定其他体育组织代为开展该地区棋士等级管理工作。暂停期满后,根据整改情况,中国国际象棋协会可以做出恢复该省级组织棋士等级管理权限或延长暂停期限的决定。
第四十条 对在棋士等级称号授予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等违规违纪行为的工作人员,依据《中国国际象棋协会纪律准则和处罚规定》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对于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6年X月X日起试行,《中国国际象棋协会棋士等级称号条例(2022版)》同时废止。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国际象棋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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