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隆二十四年,山东巡抚阿尔泰上奏,严辞弹劾了兖州府金乡县和青州府寿光县的知县,指控他们在任内出现了亏空问题,并请求朝廷给予严惩。令人感到意外的是,这两个县的亏空金额大致相同,都在四万两左右,但处理结果却截然不同:金乡知县只是降职两级,寿光知县却被拟定斩立决。亏空的数额一样,为什么结果却天差地别呢?显然,乾隆皇帝的裁定中并非出于包庇之意,而是与亏空银子的去向和性质息息相关。亏空这个问题并非简单,许多御史认为,值得深入探讨。
在清代的史料中,亏空一词频繁出现。几乎每一位因失职被惩处的官员,都会与亏空挂钩。尤其在雍正和乾隆两朝,因亏空而被免职的地方官数以百计。我们在回顾明代和清代的财政状况时,会发现,尽管清代的经济发展有所进步,但国家的财政收入与明代相比并不算丰厚,背后的原因在于体制的差异。
明清两代的国家税收都需要上交给户部,称之为“起运”,同时一部分会留作地方公用,这部分叫做“存留”。然而,明代地方留存的财政拨款较多,占比超过40%,而清代大多数税款被上缴户部,地方得到的则不到15%。在这种体制下,地方的财政状况极为紧张。
具体来说,每个州县必须按照规定交纳税款,税款交到布政司的藩库,剩余部分才是地方的经费。如果州县衙门的账目和藩库账目不符,就会产生亏空。而在顺治时期,由于连年的战争,国家财政陷入困境,几乎90%的地方税款都需要上缴户部。尽管这是为了应对战时财政压力的临时措施,但这种做法一直延续到了康熙时期。
康熙帝深知这种体制的弊端,他曾指出,过度依赖户部收税的做法并不理想,应该在财政准备上更加周密,避免只注重内政而忽视外部压力。为了改善地方财政状况,他曾提到地方应留存一定的帑银,以便应对突发状况。然而,这一提议最终并未得到实施,后来的皇帝也没有再对此进行过任何实质性的改革。
由于体制上的问题,地方政府经常会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因应急支出而造成亏空。虽然法律上清朝规定官员不得出现亏空,但对于不同性质的亏空,处罚力度却大相径庭。地方官员面临的最大变数就是突发事件,如水灾、旱灾或蝗灾等。一旦发生这些紧急情况,地方政府往往需要动用库银应对,这便容易造成账目的亏空。
乾隆时期,山东历城县的亏空事件便是一个典型案例。经查证,该县六任知县在十多年内因公务开支导致亏空超过7万两,主要是用于平乱、河道疏浚和建设县监等公事。原本这些费用可以通过户部和兵部报销,但由于一些书吏索要贿赂未果,导致报销未能通过,结果这些支出被定性为亏空。乾隆皇帝得知真相后,未追究知县的责任,而是责成户部、兵部补偿。
尽管公务所致的亏空不宜过分追究,朝廷也并不提倡地方官员如此处理财政。可事实上,私用公款的情况则另当别论。若地方官员私自挪用公款用于个人消费,情况就会变得十分严重。在清律中,不论亏空数额大小,若属于个人私用,按律应判死刑。
还有一种情况是无能或糊涂的官员,他们不是故意贪污,而是因能力不足,未能有效监管衙门中的书吏,导致库银被滥用。这类官员通常会被要求补足亏空,并遭到革职处分。最为恶劣的是那些专门借官职谋取私利的官员,他们大多能力平庸,目的是通过滥用公款迅速积累财富。晚清时,这种情况尤为严重,许多官员上任后立即将银两塞入自己的口袋,甚至带着钱回老家购买土地、建房。
随着时间的推移,亏空的现象在各地愈加严重,几乎成为普遍现象。如果朝廷认真追查,全国大多数地方都会存在亏空问题。官员们往往在离任时,将库存的银两一扫而空,而新任官员则只能从头开始,这样的恶性循环使得地方府库经常空虚。金乡县的知县因公亏空,乾隆皇帝未予追究,只是轻罚降职;而寿光县的知县则因私用公款娶妻,导致最终被判斩立决。这一切都清楚地反映了清代官员在亏空问题上的复杂性及处理上的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