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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如何认定出具建设项目投资评审报告严重不负责任?
被告人王某春系某县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服务定点单位(以下简称造价公司)某分公司负责人、经理,从事工程咨询项目相关事宜。
2014年6月,该县水土保持局(以下简称水土局)建设的某耕地水土流失治理工程,在验收后提交结算评审,并移送了项目预算评审报告、施工图、竣工图、工程竣工结算书等送审资料,将实际施工面积1008.3亩,虚增为4544.85亩。
造价公司受委托进行结算审核并出具评审报告。被告人王某春取得上述送审资料后,临时聘请邓某华参与评审。
二人审查了相关资料后,于2014年6月14日,到工程地实地查看和核实工程量,在相关人员陪同下,按照实际施工方事先安排的路线,对蓄水池、沉砂池、排水沟、机耕道等工程情况进行现场核实,但未实地对全部工程内容进行逐项核实。
16日,王某春以造价公司名义出具《建设项目投资评审报告》,并作为评审机构负责人署名,其他4名署名人员唐某、王某华、易某、张某,均未实际参与评审。
该报告审定项目工程造价1005.29万元,审减工程造价182.4027万元,核定工程施工面积4544.85亩。
水土局根据评审结果进行结算,支付工程款1005.29万元。
2015年2月,该县财政局支付评审费13.8万元。
2016年3月31日,经检察机关委托,某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工程实际完成梯田施工面积1008.3亩,多支付工程款677.99万元。
11月29日,王某春接到公安机关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
另案刑事判决认定,时任水土局局长龙某忠等人,制作虚假资料、虚报工程面积,套取国家水土保持资金677.99万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行贿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其后,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某春犯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1.建设项目投资评审报告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证明文件”。承担建设项目投资评审职责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以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论处。
2.承担建设项目投资评审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在项目评审过程中, 没有严格依照相关管理规定和技术规程的要求进行操作,未实地对全部工程内容进行逐项核实,对评审结论重大失实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 款规定的“ 严重不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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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忠民律师,湖南省邵阳县人,199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其后分配到国家检察机关工作八年,2005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和企业危机管理工作,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其每年亲自承办的案件一般不超过10件。不过,凡是其亲自承办的案件,必亲力亲为,全力以赴,把辩护工作落到实处,力争把每一件案子办成经典案例。
执业二十年以来,办理过厅级、处级、科级等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数十件,办理过企业老板、高管经济犯罪案件数十件,绝大多数都实现了预期的辩护目标,深受客户好评。
我的优势:对刑事案件具有精准的判断力,擅长挖掘刑事案件的辩护要点,以及亲力亲为办理案件。
现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刑事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