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一事件中,女保姆获得独居老人的遗赠被判无效。从法院的判定来看,关键在于女保姆与老人的关系违背了公序良俗。或许在他们的相处过程中,存在一些不符合社会基本道德和善良风俗的情况。比如可能存在保姆利用老人的孤独、体弱或认知不足等,与其建立了不正常的关系,从而获取遗赠。公序良俗是社会秩序和道德规范的基本要求,当这种关系损害到公众对正常社会关系和道德观念的认知时,法律就不能认可基于此关系下产生的遗赠行为。
近日,福州中院审结了一起独居老人将财产遗赠给保姆的纠纷案,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
据悉,郭某是一名年过六旬的男性独居老人,其儿女均未共同生活。2019年11月,郭某写下一份字据,表示愿将其一切房产、财物及银行卡交由保姆李大姐使用和处理。2023年1月,郭某因病去世,随后李大姐以郭某子女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郭某所立字据有效,相关存款及房屋归其所有。
一审法院认为该字据系赠与合同,认定其部分有效,即房产归李大姐所有,但对存款未予支持。郭某的女儿不服一审判决,向福州中院提起上诉。
福州中院经审理认为,该字据实为自书遗嘱,且存在多处瑕疵,包括赠与意思表示不清晰、财产指向不明、未注明具体日期等,不符合自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此外,法院查明,李大姐在案涉字据写下后至郭某去世期间,并未与其丈夫离婚,其所谓的与郭某的“同居关系”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故李大姐主张的基于同居关系而获得郭某的遗赠,有悖公序良俗。据此,福州中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李大姐的全部诉讼请求。(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陈华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