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施行后福州首案:辞任董事涤除登记请求获法院支持》
新《公司法》实施后,福州出现具有标志性的案件判决。某董事辞任后,请求公司对其董事登记进行涤除。在新《公司法》的框架下,法院支持了这一请求。这一判决有着重要意义,它体现了新《公司法》对董事权益的合理保护,同时也明确了公司在类似事务中的责任与义务。从企业治理角度看,有助于规范公司内部管理关系,保障离职董事不再因登记未变更而承担不必要的风险,也为今后类似案件在福州地区的处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和范例。
7月1日,新《公司法》正式施行。当日,鼓楼法院适用新《公司法》,判决一起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的案件,这是该法施行后福州首起相关案件。
据悉,甲公司为某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甲公司与乙公司同时也系丙公司的股东。王某由该集团公司委派担任丙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2023年8月,王某从上述集团公司离职后,向甲、乙、丙公司分别发送《通知函》,要求变更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长的登记。但因丙公司长期未配合变更登记,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丙公司涤除王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的登记事项。
鼓楼法院审理发现,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此类情况有明确规定。丙公司已收到王某发出的辞任通知,其辞任已生效,自此不再担任丙公司董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故王某有权请求丙公司办理涤除其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的登记事项。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的变更涤除事项,虽属于公司内部治理问题,但在公司内部救济失灵的情况下,司法有必要介入,以保障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综上,法院判决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法官特别指出,因王某辞任后,丙公司董事人数低于章程规定,在新任董事就任前,王某仍应依照法律规定继续履行董事职务。若王某任职过程中存在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董事职责等情形,丙公司或其债权人亦有权通过合法途径实现权利救济。
鼓楼法院法官表示,新《公司法》规定,因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该董事需继续履行职务。董事在任期内有权辞任,但应当依照公司章程及法律规定,积极推动股东会改选新董事,否则仍需继续履职,以保障公司及债权人利益。(记者 阮冠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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