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4家生产经营单位受到了行政处罚,原因是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且未定期组织演练。应急救援预案是生产经营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重要保障,它能明确在紧急情况下的应对策略、人员职责等关键要素。定期组织演练则有助于提高员工应对危机的能力,确保预案的有效性。这4家单位忽视了此项工作,暴露出其安全管理意识的严重缺失,不仅将自身置于极大的风险之中,也可能在发生意外时无法有效应对,危及员工生命安全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受到处罚也是必然结果。
1日,市应急管理局曝光了今年以来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未定期组织演练的4起典型案例。
1月,仓山区应急管理局在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在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前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资源调查。该公司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1月,台江区应急管理局在某商务酒店执法检查,发现该酒店已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但预案内容简单、基本要素不全,编制不完善。该酒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规定,应急管理局对该酒店作出罚款1.1万元的行政处罚。
1月,闽侯县应急管理局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从业人员100人以上)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研磨涂装车间一停用的立式砂带机内有沉淀的粉尘泥浆未被及时规范清理,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同时该公司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中未涉及粉尘爆炸内容,未对粉尘爆炸主要危险因素进行辨识,预案编制不完善。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作出罚款4.5万元的行政处罚。
3月,闽侯县应急管理局在某公司内设加油站核查前期所发现问题时,发现该公司未按规定定期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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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李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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