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电动车电池与再生资源回收点的重要举措》
电动车电池如果被擅自堆放丢弃,会带来诸多危害,例如污染环境、存在安全隐患等。因此,严禁这种不当行为至关重要。同时,将再生资源回收点纳入公共基础设施用地范围是一项极具前瞻性的举措。这有助于规范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流程,对电动车电池等可回收资源的合理处理提供了保障。一方面可保护环境,减少电池废弃物的无序扩散;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建立起完善的资源回收体系,实现资源可持续利用,推动循环经济发展。
27日上午,《福建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经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条例》对工业、农业固体废弃物和危险废弃物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作出了具体规定,将于6月1日起施行。
《条例》要求加强废旧电动车及蓄电池的回收和规范管理,鼓励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废旧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将废旧车用动力电池、蓄电池交由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或者第三方回收;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交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或者具备条件的废铅蓄电池收集单位集中收集,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
在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方面,《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统筹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需求,合理布局并规范建设再生资源回收交投点、中转站、分拣中心,将其纳入公共基础设施用地范围。同时,建立低值可回收物目录,采取财政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特许经营等措施支持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利用工作,逐步提高废旧玻璃瓶、废塑料制品等低值可回收物分类回收利用效率。
《条例》还创新专设一章“循环利用”,从构建循环利用体系、推动无废城市建设以及循环利用项目的产业扶持、用地支持、金融支持等方面,多措并举、统筹推进福建固体废物循环利用。(记者 李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