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竞争的舞台上,遵循规则是基本要求。近日,某网店经营者因销售与销售大师同款的建盏而被判构成不正当竞争,需赔偿5000元。建盏具有独特的文化内涵和商业价值,销售大师的作品往往凝聚着其独特的技艺、声誉等无形财富。该网店经营者未经授权销售同款建盏,这种行为极易误导消费者,使其以为是大师作品或与之存在特定关联,不仅损害了大师及正规销售渠道的利益,也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这一判决彰显了维护市场正当竞争的决心。
建窑建盏烧制技艺,系南平市的地方传统技艺,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之一、福建极具特色的文化名片。近日,鼓楼法院审结了一起关于建盏的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认定被诉网店在涉案商品及网页上使用“孙建兴同款”宣传推广建盏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孙建兴是“建窑建盏烧制技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代表性传承人,第37968952号、第55903716号“孙建兴”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瓷器、陶瓷、陶器等,注册人为福建南平市建窑陶瓷研究所。
福州市某工艺品作坊经营了一家网店销售建盏。其中一款产品为“严某某‘回蓝’盏大师孙建兴同款主人杯茶盏手工烧制釉下彩品质”。注册人发现后,授权某星辰公司代为维权。
去年10月11日,某星辰公司通过公证方式在该网店购买了涉案建盏一件,认为福州市某工艺品作坊在网店商品标题中使用“孙建兴同款”字样,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遂诉至鼓楼法院。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建盏行业通常使用底款加收藏证书以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业惯例,被告的行为虽然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但在客观上可以实现关键词引流,获取涉案链接商品的点击、浏览及交易机会,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中,被告仅是在商品标题宣传中使用涉案标识,并未在商品上使用,故对原告主张销毁侵权商品库存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因被侵权所遭受的损失,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赔偿数额综合考虑“孙建兴”注册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被告的主观故意以及原告为维权支付的合理费用,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5000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当事人上诉。福州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王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