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我们聚焦:未成年子女买卖房屋应如何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王伟与李红原系夫妻,两人育有儿子王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王伟与李红为6岁儿子王刚购买了市北区房屋一处,并由王伟代为申请办理了不动产权证。现王刚已满14岁,王伟与李红离婚三年,王刚随父亲王伟生活。因王刚升学需要,王伟打算将王刚名下的房屋卖掉,王伟与购房人到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时,登记部门告知需孩子的父母王伟与李红共同申请,王伟感到困惑,为什么买房子父母一方申请就可以,卖房子则需父母双方申请?
实务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第三十四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第三十五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根据上述规定,王伟与李红作为王刚的监护人,应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因此,王伟与李红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王刚购房,有利于王刚,可由王刚的任一监护人代为申请即可,而若涉及房屋出售等处分行为时,根据《不动产登记规程》(TD/T 1095-2024)4.8.2规定“处分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动产申请登记的,应由全部监护人共同申请”的规定,则需父母双方共同申请。
另外,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监护人因处分不动产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因此,王伟与李红若代王刚出售房屋申请登记时,还需提供相关书面保证。
转自:青岛西海岸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