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至2025年9月间,徐某某、程某某未依法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许可,合伙私自搭建屠宰场地,长期向养猪个体户收购活猪宰杀后,对外流入市场销售,从中赚取差价牟利。截至案发时间,徐某某、程某某共计进购生猪达人民币974245元。
连江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徐某某、程某某违反国家规定,结伙私设生猪屠宰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并于今年2月28日提起公诉。连江县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徐某某、程某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记者 宋亦敏 通讯员 林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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