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兰某文在军都山滑雪公司初级滑雪道上用绳状物拖拽蹲坐于雪板上的他人向下行走,此时宋某恒从上向下滑降,在未采取降速、停止措施的情况下撞倒兰某文。兰某文当日至北京市昌平区医院治疗,初步诊断:多处损伤,腰部骨折。后经过专业残疾鉴定,确定为10级伤残。为此原告(反诉被告)兰某文起诉宋某恒,并提出以下诉求:第一,判令被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共计约26万元;第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理由如下,自己在军都山滑雪场游玩时被宋某恒撞到受伤,事故发生后就诊于多家医院,被诊断为腰骶横突骨折。经司法鉴定,构成10级伤残。宋某恒为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军都山滑雪公司为滑雪场的经营者和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亦应承担相应责任。事故发生至今,原告各项损失未赔偿,现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法院具状起诉,要求二被告依法承担责任。
为此,被告(反诉原告)宋某恒辩称:其一,兰某文在滑雪场中驻停时导致本案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军都山滑雪公司未尽到合格的管理责任亦因承担责任,自身正常下滑,对本案事故发生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同时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来自兰某文在雪道上步行行走,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以及军都山滑雪公司未设计雪道上下的专门步道,在雪道上未设置明显禁止初学者不得在雪道上步行、停顿的标识,未在门票中投保相关的人身损害保险,亦应承担责任。其二我方认为兰某文单方面申请做出的伤残鉴定报告存在诸多问题,鉴定结果存疑,不能作为本案证据采信,其提出的各项费用缺乏客观真实性我方认为因不予采纳。其三根据医院医嘱兰某文仅仅需要休息一个月,误工期间兰某文公司已向兰某文支付了基本工资,主张误工费无事实依据。其四,兰某文提出的精神赔偿金无事实依据,自身在兰某文受伤后积极送院调查,垫付了医疗费,并表达了歉意。其五,我方已经支付了3260元的护理费,且无证据证明兰某文发生了其它护理费损失,亦无补充营养的医嘱,故主张的护理费无事实依据,以及相关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贴及交通费请求依法核实。其七,自身作为学生,无收入来源,赔偿能力有限,自己在兰某文受伤后,态度积极,对于合理损失自身愿意承担,同时恳求法院判决也亦也因有温度。
同时,军都山滑雪公司辩称,该事故的主要原因来自于兰某文在雪道上步行行走,且滑雪公司一直在滑雪场各个地方张贴了危险提示,始终广播提醒各位滑雪者的安全,尽到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
最终,兰某文向北京倡信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最终北京市昌平区开庭审理此案。
一、宋某恒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兰某文残疾赔偿金、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共计60864.82元;
二、驳回兰某文其它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宋某恒其它的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1:滑雪碰撞多方过错划分与自甘风险、安全保障义务适用边界
自甘风险并非绝对免责事由依据《民法典》第1176条,自甘风险仅免除其他参与者一般过失责任,存在故意、重大过失时仍需担责 。滑雪后方滑行者负有控速、观察、制动避让的核心义务,宋某恒未采取任何降速措施直接撞击,属于重大过失,无法援引自甘风险完全免责。同时,兰某文在滑行雪道拖拽他人、蹲坐停留,违反雪道通行规范,人为制造通行障碍,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当减轻侵权人赔偿责任。同时 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是综合性义务,不能仅以基础提示完成履职《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经营场所管理人需承担场地规划、现场管控、专项警示、风险配套多重义务。滑雪场仅张贴标语、广播提醒仅为最低限度措施;未设置独立步行通道、未针对雪道拖拽、蹲坐行为增设醒目警示、未配套游客人身保险,属于安全管理瑕疵,不能完全免责。但滑雪场过错程度低于双方滑雪参与者,仅承担次要补充责任。
争议焦点2:原告单方委托伤残鉴定效力与各项损失赔偿标准认定
第一,单方伤残鉴定不当然无效,法院实行实质审查标准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规定,单方自行委托鉴定不属于法定无效情形,法院审查核心为:鉴定机构资质、送检病历与事故伤情关联性、鉴定标准适用、鉴定时机是否合理。被告仅以“单方委托、未到场”为由否定鉴定意见,无证据证明鉴定程序违法、结论明显依据不足,法院原则上不予准许重新鉴定;若被告能举证鉴定存在瑕疵,方可启动重新鉴定程序。
其二,人身损害赔偿严格适用“损失填平原则”,无依据损失不予支持
误工费:认定标准为实际收入减少,若用人单位已正常发放基本工资,未产生实际误工损失,该诉求依法不予支持;护理费、营养费:必须以医疗机构书面医嘱为依据,无医嘱佐证的护理、营养支出不属于法定赔偿范围;侵权人预先垫付的护理费、医疗费,应当在最终赔偿总额中抵扣;精神损害抚慰金:仅在受害人遭受严重精神损害、伴随重大生活永久障碍时酌情支持,单纯十级骨折伤残无其他严重后果的,该项主张缺乏裁判支撑。其三,赔偿证据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主张医疗费、交通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的原告,需完整提交病历、缴费票据、鉴定意见书等客观证据;被告对费用真实性、合理性提出异议的,需提交相反证据反驳,无证据仅口头质疑的,法院不予采信。
1.厘清滑雪运动多方过错责任划分标准滑雪属于具有高度危险性的文体运动,本案明确雪道滑行者、雪道停留/违规行为人、滑雪场经营者三方的安全义务边界。滑雪者负有保持滑行速度、观察前方路况、及时制动避让的谨慎滑行义务;在雪道拖拽他人、长时间蹲坐停留、违规步行横穿雪道的人员,自身破坏雪道通行秩序,存在重大自损过错;滑雪场经营者则需履行提示警示、场地合理规划、秩序管理三重安全保障义务,任一主体未尽义务均需按过错比例担责,为同类滑雪人身损害侵权案件划定责任裁判思路。
2.规范滑雪损害案件各项损失认定规则本案对伤残鉴定效力、误工费、护理费、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项目作出完整审查示范:单方自行委托鉴定并非当然无效,需结合伤情、鉴定程序综合判断;误工费需举证实际收入减少,单位正常发放基本工资的,对应误工损失不予全额支持;护理费、营养费必须以医疗机构医嘱为基础,已垫付费用应当在赔偿总额中抵扣,统一了冰雪运动人身损害赔偿的证据与裁判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