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福州某台企向市委台港澳办提出,企业于2019年租赁60亩土地建设特色农产文化产业园,2021年底投用,配套产品展销区与台湾果蔬示范基地,因租期过半,企业顾虑长期投入风险难以扩产,申请将地块由租赁转为出让。2023年9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 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的意见》出台,明确为台湾农渔业在用地等方面提供更多便利。对此,市委台港澳办多次实地走访台企,协同属地政府研讨处置方案;属地政府立足两岸融合发展与乡村振兴,统筹各部门研究妥处60亩土地租赁转出让手续。用地难题解决后,企业持续加码投入,2025年建成农产品加工一期项目,年收购本地特色农产品2.5万吨。
案例点睛: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第十四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获得的合法利润、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清算后的资金和其他合法收入,可以依法汇回台湾地区或者汇往境外,也可以依法转让、继承或者再投资。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五条 省、设区的市以及台湾同胞投资相对集中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台商投诉、求助协调机构。台商投诉、求助协调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提出处理建议;(二)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处理投诉事项;(三)对求助事项提供帮助。(记者 宋亦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