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份,成都某文化创意集团、赵某与小詹签订了两份《股权转让协议》,将其分别持有的某文化传播公司股权以1000元的价格转让给小詹。小詹持有公司100%股权并担任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2024年9月,某建筑工程公司将小詹、某文化传播公司等诉至普宁法院,要求小詹在未出资500万元范围内承担,某文化传播公司未能清偿债务的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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