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出借银行卡 助电诈分子“走账”
被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当前电信网络诈骗日趋团伙化、链条化、非接触化。不少不法分子利用群众“赚快钱”的心理,诱导他人出借、出租银行卡用于资金转移,使之沦为诈骗犯罪的“帮凶”。近日,永泰法院公开审结了一起典型涉诈关联案件,依法对出借银行卡协助转移诈骗资金的被告人蒋某某定罪量刑,以真实案例敲响反诈法治警钟。
据悉,2023年2月初,男子蒋某某因无固定收入,一心想要赚取轻松快钱,便通过他人结识涉案人员“老哥”(另案处理)。“老哥”欲使用蒋某某的银行账户接收、转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钱款。蒋某某明知对方的意图,仍主动出借自己名下银行卡。双方约定:蒋某某按照实际取现金额的2%获取报酬。后因银行卡内剩余1万元涉案资金被司法冻结而无法支取,蒋某某最终仅非法获利2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蒋某某明知涉案资金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仍提供银行账户协助资金转移,为上游诈骗犯罪提供资金结算帮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审理过程中,法院综合考量蒋某某主动到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出全部违法所得等多项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最终依法判处其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案例点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郑光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