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活动中,合同上的法人签名是合同效力的有效支撑。但若签名实由他人代签,这样的合同是否算数?近日,鼓楼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李某系A公司实际控制人。此前,李某向王某借款,表示可以用A公司进行连带担保。随后,李某与王某及作为保证人的A公司共同签订《保证借款合同》,合同载明,李某向王某借款140万元,月利息为1.2%,A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签订合同时,李某虽拿出了A公司的公章,但A公司的实际法人并未到场,由李某代签名字。王某对此不以为意,然而,出借款项后,李某仅支付了部分利息就再未还款,王某催款无果,便将李某及A公司诉至鼓楼法院。
上庭后,A公司法人赵某表示,公司并未同意对王某的借款提供担保,公司内部也未开过股东会议对提供担保作过决议,借款一事是李某的个人意愿,保证借款合同上虽载明A公司系保证人,但A公司法定代表人处的签字不是赵某本人所签,公司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这起案件中,李某与王某签订借款合同,后未依约还款付息,自然构成违约,争议点便在于A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鼓楼法院法官表示,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王某明知公司法人签名为李某代签,且未出具相关股东会决议,存在过错,案涉担保无效。同时,A公司内部印章管理不规范,也存在过错。最终,鼓楼法院认定A公司应就其担保范围内李某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向王某承担赔偿责任。A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之后有权向李某追偿。(记者 阮冠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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