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余天连续警告三次辞退财务经理
企业逼离员工 被判支付赔偿金
只因员工未参会、短时在岗休憩、参会小幅迟到等轻微履职瑕疵,福州一企业在十余天内,连发书面警告、最后警告等,火速辞退一名在岗财务经理。近日,仓山法院作出一审裁判,认定该公司属于恶意叠加违纪、变相逼迫员工离职,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依法判令企业支付对应违法解除赔偿金。
法院查明,张某于2023年5月入职某公司任财务经理。2024年10月,公司以“未出席会议等”为由,向张某发出第一份书面警告。一天后,公司以“在工作时间私自睡觉”为由,对张某作出了“最后警告”。当月,公司又以张某“参加收益会迟到”(在最后警告期内再次违规)为由,邮寄送达《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决定解除合同。
对于公司的连续警告处分,张某无法接受,并诉至法院,认为公司在短期内连续对自己进行处罚,明显是利用管理优势逼迫其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仓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这家公司的做法存在明显问题。其于短短十几天内,就员工“未参会”“睡觉”等轻微违纪行为,在未给予合理改正机会的情况下,连续作出书面警告、最后警告等,之后随即解除合同。这是对轻微过失的不当升级,属于将一般违纪行为扩大化认定为“严重违纪”。且公司在短时间内连续、密集地开“罚单”,明显存在利用强势管理地位,迫使劳动者离职的故意,违背了劳动合同法的公平、诚信原则,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令企业限期足额支付对应违法解除赔偿金。(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张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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