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西贵港一位教师在值班时不幸病逝,因为抢救时间超过了48小时,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无法被认定为工伤,引发了网友对相关规定的讨论和质疑。
新京报记者在采访相关专家后认为,由于现代生命支持技术(呼吸机、ECMO等)能在人脑死亡后长期维持心肺体征,拉长抢救时间,也就造成了巨大的伦理困境——在抢救意义不大的情况下,家属要不要为了拿到赔偿,在48小时内给亲人“拔管子”?
这确实是摆在亡者家属、有关方面、法律专家、司法机关等面前的一道难题,也是一道需要解开的难题。要知道,近年来,围绕“抢救时间超过48小时”就不符合工伤认定规定,就不能给予工伤认定的案例,已经有多起,也引发了广泛争议。
于是,一些新的话题也出现在了舆论和公众面前。首先,“48小时抢救时间”依据的是什么?由于有条例做支撑,因此,有关方面不给予某些情形工伤认定,可以说是有法可依。
问题来了,“48小时抢救时间”的规定,又是依据什么确定的呢?是医院长期抢救经验的积累呢,还是有关方面在制定法规时拍脑袋,或者是人为制定出这样一条“人性化”“温情化”规定。
记得发生地震等自然灾害时,有一个“黄金72小时”的说法,那是根据人的生命极限做出的一种判断,也确实符合实际情况。将其用到工伤抢救时间上来,或许不恰当,但是,方法可以套用。也就是说,应当给予“48小时抢救时间”一个科学定义。如果没有,就存在一定问题上。
于是,就引出第二个问题,那就是到底应当如何进行工伤抢救时间认定。
专家认为,“48小时”不应当作为认定是否工伤的依据,而应当看工种、看实际情况,譬如“过劳死”,哪怕抢救时间超过了48小时,也应当认定为工伤。因为,它与工作是紧密相关的,是工作强度过大导致人员出现疾病和伤亡。反之,如果是自然死亡,或者是因为家庭劳动过于繁重、压力过大等造成的死亡,就算死在工伤岗位上,也应当执行“48小时抢救时间”规定。
专家的说法,还是比较实事求是的,也是人性化、有人情味的。因此,在处理具体案件时,一定要针对性更强,而不能简单强调“48小时抢救时间”。否则,对死亡者不公平,对死亡者家属也不公平。在亲情与金钱面前,绝大多数都会选择亲情。反过来,当最终死亡出现后,亲情又会在金钱面前显出它的不足来,死者家属会提出工伤认定要求。
这是一对矛盾,却又不能不面对。正因为如此,有关方面在具体认定工伤时,能否跳出“48小时抢救时间”的限制,更多考虑一下死者家属的感受。
同时,面对“48小时抢救时间”,网友们也提出了一些特殊情形下的相同案件处理问题,那就是如果司法系统也出现类似事件,又是怎么处理的,是否也会受到“48小时抢救时间”的限制?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这种情形,只适用于在办公室等工作岗位,而不适用执行任务等。如果执行任务时出现突然死亡等现象,不管抢救多长时间,都必须认定为工伤。
网友提出的问题,主要是基于司法系统员工在常规工作期间出现有人突发疾病送医抢救时,也超过了48小时而死亡,是否就不能认定为工伤?当然,如果这名工伤人员是在连续高强度工作的情况下出现的突然死亡,就不应当受“48小时抢救时间”限制。
进一步推开,如果是担任一定职务的领导干部,也出现类似现象,是否也会受到“48小时抢救时间”限制?这关系公平问题。
也正因为如此,在“48小时抢救时间”认定工伤问题上,不仅有抢救时间规定是否合理、如何认定的问题,还有公平方面的问题。而按照目前发生的纠纷案件来看,一般都是普通员工,特别是企业员工,而没有看到司法系统和领导干部方面的纠纷,值得思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