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相关部门召开公募基金销售费用规则解读培训。一位参与本次培训的公募机构人士向记者表示,本次培训除了对监管部门2025年底修订发布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的部分要点进行了解读,还就执行环节所遇到的问题进行了答疑。
《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对于向非个人投资者销售形成的保有量,销售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获得的客户维护费占基金管理费的比率不得超过30%;销售其他基金获得的客户维护费占基金管理费的比率不得超过15%。而对于整改期内存量产品新上线代销渠道是否也遵从新规的尾佣比例要求,相关部门表示,对于存量产品的新上线销售渠道,应当符合新规的要求。
《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按照基金合同、基金销售协议等法律文件的约定向投资者收取销售费用。基金管理人不得为实行差异费率通过在特定基金销售机构设置专属份额等形式,不公平对待同一基金的不同投资者。而对于一只基金已经存在多个销售费率的基金份额如何进行整改,相关部门表示,对于同一基金设置的差异化费率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应当于2027年1月1日前采取份额合并、调整为相同费率等措施完成整改。调整后的费率结构应当按照"就低原则"且符合新规。
《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除货币市场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基金外,对于投资者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的基金份额,不得继续收取销售服务费。而对于非货币市场基金收取销售服务费的LOF基金份额,因场内进行交易,无法根据持有时间进行销售服务费让利,如何进行处理?相关部门表示,对于涉及上述情形的LOF份额,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妥当方式收取。
对于FOF基金认申购费、销售服务费、赎回费、客户维护费如何执行,相关部门表示,应当根据细分产品类型分别参照《管理规定》第八条、第十一条,收取相应的认(申)购费、销售服务费;赎回费、客户维护费不进行特殊安排,应当严格按照《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十二条执行。此外,同业存单基金、商品基金、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应当根据产品运作特点,参照《管理规定》第八条、第十一条中债券型基金的销售费用收取标准执行;指数增强型基金应当按照《管理规定》第八条、第十一条中指数型基金的销售费用收取标准执行。
关于互认基金,相关部门表示,对于根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规定》,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费率安排应当根据香港证监会的监管要求和基金法律文件的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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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证金牛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