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福州市某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管巡查中,发现辖区内一游泳场所存在违规经营行为。该场所《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已超出有效期限,却仍擅自开展游泳培训活动,相关行为已构成未经许可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
执法人员现场核查确认,该游泳场所经营许可证过期,未具备合法经营资质,违规开展培训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针对此行为,执法人员依法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该场馆立即停止一切游泳培训活动,全面停业整顿,待补齐相关合法资质、通过审核验收后,方可重新营业。
某县文体旅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持续加大对辖区内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场所的监管力度,常态化开展排查整治,严厉打击各类无证、违规经营行为,切实筑牢体育经营活动安全防线;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选择游泳场所时务必核查其《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资质,保障自身安全权益。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未经许可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关闭;逾期未关闭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实施行政许可。(记者 林春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