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新闻记者 蒋子文
近日,“山西废止烟花爆竹禁令”一事引发舆论热议。
日前,山西省政府发布《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废止12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其中宣布废止的行政规范文件包括《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对此,中国烟花爆竹协会12月20日刊文“点赞”称,“此举意味着山西省烟花爆竹管理从全面禁放模式,正式转为科学限放管理模式。”
澎湃新闻注意到,此次宣告废止的《通告》发布于2020年8月,当时被山西本地媒体称为史上最严“禁炮令”。
2020年8月17日,山西省政府发布《通告》,宣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除省外途经合法车辆外)和非法燃放烟花爆竹”。
此外,《通告》还明确:因重大节假日、重要活动等原因,确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专业化焰火燃放活动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由公安机关办理道路运输和燃放许可证照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由专业燃放单位燃放,公安机关进行监督;2020年10月1日前,原发证部门对已颁发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批发、零售)、运输等行政许可证照依法进行处置,市、县人民政府要妥善处理相关事宜,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加强监管,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批发、零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
对此,山西本地媒体当时报道指出,山西省之前各地出台的“禁炮”和“限炮”规定多是结合实际情况,划定禁止燃放区域和地点(如主城区范围内),在禁燃区域和地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生产、储存、运输烟花爆竹。而此次是从省级层面作出的明确规定。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当时表示,2020年10月1日前,将督促指导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对已颁发的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等经营许可证照依法进行注销,积极帮助企业做好库存“清零”工作。同时,做好政策引导,全力确保社会大局稳定。在证照处置过程中,采取证照处置与库存清零同时进行的方式,库存清零一批,及时同步注销一批,分类分批做好证照注销处置工作。
随后,山西省内各地多次开展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专项行动,不少违反“五禁”规定的人员被相继处罚。
比如,大同市公安局2022年2月通报称,从2021年12月24日至2022年2月5日,大同市共处理烟花爆竹案件100余起,非法销售烟花爆竹案件33起,非法燃放烟花爆竹案件62起,非法运输烟花爆竹8起。其间,警方行政拘留、罚款百余名“炮手”,教育训诫250余人,罚款近1.3万元,收缴烟花爆竹800余箱。
然而,随着“全面禁燃令”在全国各地的松动,广东、山东、辽宁等地于2023年初对“全面禁燃、禁售烟花爆竹”政策作出调整,将“禁止”改为“限制”,规定民众在特定时段和区域内可以燃放烟花。在此期间,山西也对《通告》相关内容有所松绑。
2023年11月,山西省发布《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山西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新增了一系列与烟花爆竹相关的行政许可事项,其中包括“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以及“烟花爆竹经营许可”。
对此,媒体当时解读称,此举“标志着对这一传统文化元素的管理政策逐步松绑”,“这一变化旨在强化对烟花爆竹产业的监管,保障生产、储存和经营过程中的安全”。
值得一提的是,2023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备案审查报告披露,有的地方性法规规定,全面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有公民和企业对全面禁止性规定提出审查建议。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审查认为,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制定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对于销售、燃放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未作全面禁止性规定。关于全面禁售、禁燃的问题,认识上有分歧,实践中也较难执行,应当按照上位法规定的精神予以修改。经沟通,制定机关已同意对相关规定尽快作出修改。
此次山西省政府宣告废止《通告》前,已有不少民间声音呼吁将“禁放”调整为“限放”。
比如,有网友今年1月在吕梁市政府官网留言建议称,“2025年春节马上就来临了,今年,春节期间可以放烟花嘛,或者说可以规划一些部分区域放烟花嘛,现在部分省份城市已有实行制定区域放烟花,可以借鉴。”对此,吕梁市应急管理局当时答复强调,“目前仍需严格执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烟花爆竹‘五禁’(禁生产、禁经营、禁储存、禁运输、禁燃放)的要求,同时要求人民群众认真吸取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惨痛教训,也积极鼓励人民群众踊跃举报烟花爆竹非法活动,一起参与烟花爆竹的‘打非’工作,共同营造禁燃禁放的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