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心帮忙却受伤,损害责任由谁担?
法官:被帮人、劳务派遣公司、用工单位三方共同负责
在日常生活工作中,邻里朋友、同学同事之间相互帮忙在所难免,但如果在义务帮忙的时候意外受了伤,损失应当由谁承担?近日,福州市闽侯法院审结一起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案件。
小力(化名)系大江人力资源公司(化名,以下简称大江公司)派遣至创想公司(化名)的员工,2023年12月,他在某物流分拨中心工作时,需要搬运一个金属材质的大型货物,因独自一人无法完成搬运,遂求助在场相熟的个体户司机小涛(化名)。在搬运过程中,小力因操作不当,致使货物倾倒而压伤小涛右腿,导致小涛右侧胫腓骨下段骨折。经私下协商未果,小涛诉至闽侯法院,要求小力及大江公司、创想公司赔偿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2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涛无偿帮助小力完成搬运任务,属于义务帮工行为。案涉货物为金属材质,重量较大,小力作为被帮工人,是导致货物倾倒、小涛受伤的主要原因,应对损害后果承担相应责任。大江公司作为小力的劳务派遣公司,创想公司作为用工单位,均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终,经过法官认真细致的释法说理,各方确认各项赔偿项目,并达成调解协议,由小力赔偿小涛12400元,由大江公司赔偿小涛18700元。(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邱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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