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州市长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专项行动,委托重庆某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对某消防产品店进行监督抽检。抽检发现,该店所售的2卷有衬里消防水带无“带身中心线”,标志产品不符合GB6246-2011标准,初检及复检均被判定为不合格。
据了解,“带身中心线”是消防水带上看似简单却至关重要的标识。缺少该标识会严重影响水带铺设效率,耽误灭火时机,大幅增加水带爆裂和接头脱落的风险,严重威胁消防救援人员的人身安全。
鉴于该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长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立案调查。该案货值金额460元,长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店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0元、罚款800元的行政处罚。□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林志翔)